意外險理賠 掌握直接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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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莉(化名)的爸爸在 91 年 3 月 31 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內容包括定期壽險 100 萬元、特定重大疾病定期壽險 30 萬元及意外險 200 萬元。
91 年 12 月 7 日,小莉爸爸被發現在公園人工湖內溺斃,小莉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小莉爸爸是自殺而不是意外身故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小莉父親在溺弊前三天,曾到醫院身心內科就診,診斷為「強迫症、泛性焦慮症、睡眠障礙」,因此不能排除自殺的可能。
另外,由警方筆錄及家屬訪談中得知,小莉父親曾向家人表示最近心情不好,有尋短意念,且本身又有泌尿、攝護線方面疾病,這些證據都顯示確有自殺嫌疑。
但小莉認為,她父親平常就有到公園運動的習慣,左右鄰居都可以證明,事故發生當天,她父親也是到公園運動,並不是像保險公司說的是自殺。而且,看過精神科未必表示有精神病,更不能斷定她父親是自殺,難道看過精神科的病患都會自殺?
最重要的是,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是勾選「意外」,保險公司主張自殺,就應負舉證責任。對於保險公司拒賠,小莉不服氣,並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根據小莉提供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是「生前落水、溺斃、室息」。客觀上,被保險人已符合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要件,保險公司如果主張有除外責任事由存在,依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就應擔負舉證責任。
至於保險公司提出,小莉爸爸在醫院診斷「強迫症、泛性焦慮症、睡眠障礙」,因而認定是自殺,這些多屬情況證據,單以間接的情況證據尚難直接認為被保險人是自殺身亡。
由於小莉爸爸死亡經過仍有諸多疑點待澄清,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依雙方提供的書面資料尚難認定被保險人是否因自殺身故,因此保發中心建議保險公司,如要主張此案有除外責任,應再進一步調查,以釐清事實。
從這個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保險公司對於溺斃、墜樓這類意外事故的理賠案件,通常比較「敏感」、謹慎,而且每個意外險理賠事故的案情不同,事實認定也會有差異。
因此,提醒保戶,萬一面臨這類案件的保險理賠爭議時,只要確定被保險人不是自殺,不是意外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又不賠時,保戶最好儘量掌握直接證據,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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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7日 星期四
意外險理賠 掌握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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