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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類定存保單整頓 改漸進式

類定存保單整頓 改漸進式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28)日與壽險業溝通,未來對類定存保單整頓措施將「降溫」,採漸進式作法,金管會也將研提保險產業發展方案,以差異化原則鬆綁限制,並全面評估保險租稅減免內容,將租稅減免用在刀口上,發揮最大效益。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昨天與富邦人壽董事長蔡明興等多位國內外壽險業負責人,與曾銘宗面對面溝通問題,雙方達成三點共識。
第一,未來對於類定存保單的整頓,將採漸進式。金管會去年底敲定整頓「類定存」保單新措施,將收取解約費用的年限從原本的三年拉長到六年,昨天業者紛紛表示擔心再拉長到十年。
但曾銘宗當場允諾,暫時不會再拉長,會先觀察六年的實施情況後,採漸進式方式處理。
第二,業者在會中建議,應以分級管理方式,進一步鬆綁業務限制,曾銘宗說明,他已指示保險局研提全套的保險業健全發展方案,從商品、財務投資、業務等各方面提出整套措施。
曾銘宗上任以來就強調對保險業將採差異化管理方式,對於好的公司,業務將大幅放寬,對不好的公司會加強監理。至於保險產業發展方案,官員表示,具體內容還在研議中,方向主要是鬆綁限制。例如類定存保單不合適,那以後是否應朝養老年金、長照等商品發展。
甚至可搭配保險租稅減免措施的全盤檢討,將租稅減免導引到最需發展的長照商品等方面。
第三,為導正類定存保單,金管會去年底要求十幾家壽險公司提改善計畫,由於業者提出的改善目標不明顯,保險局要求重提並訂目標,新契約等價保費(FPYE)占新契約保費(FYP)比率至少要達50%以上。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1/29 經濟日報】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避免「保費懸崖」 壽險巨頭陳情

避免「保費懸崖」 壽險巨頭陳情
金管會出手整頓類定存保單,引起市場騷動。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富邦人壽董事長蔡明興、中國人壽董事長王銘陽等壽險三巨頭明(22)日將拜會金管會,向主委曾銘宗等官員陳情,說明近期商品監理措施可能引發的衝擊。
金管會保險局去年底起陸續發文給部分壽險公司,要求打折計算的新契約等價保費(FPYE)占新契約保費(FYP)比率要50%以上,否則只有「提高分期繳費商品銷售,或降低新契約保費收入」兩途可因應,前者難度甚高,後者較可行。
金管會雖未明訂達標期限,卻讓業者憂心今年將出現新契約保費收入驟減數千億元的「保費懸崖」,希望金管會不要硬性規定FYPE與FYP比率的聲浪漸起。
壽險公會擔心今年新契約保費收入大幅衰退,將引發一連串社會、資金面衝擊,邀請相關壽險公司到金管會說明,原本各家公司踴躍聲援,但最後一刻礙於「面對主管機關」的考量,公股與外商公司都不願出面。
類定存保單並無官方定義,以金管會去年底宣布,調降今年起適用的「繳費三年以下」台、外幣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的規定來看,金管會監理類定存保單的範圍,以「繳費三年以下」為首要目標,不過,隨著金管會規定利變商品解約費用收取期間,從三年延至五年,可見監理範圍已擴大至「低於五年」商品。
在金管會去年祭出監理措施初期,壽險業者原本擔心去年業績將一落千丈,不料利變保單出現「停售效應」,帶動去年第4季整體壽險業新契約保費收入月月高。據統計,去年利變型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超過2,500億元以上。
根據壽險公會最新統計,去年新契約保費收入(FYP)高達1兆258億元,僅較前年衰退14.3%,其中傳統型壽險初年度保費收入大減32.6%,但傳統型年金險卻逆勢成長107.3%,主要成長力道即來自利變年金。
銀行業獲利 恐受牽連
隨著金管會持續對類定存保單祭出新監理措施,壽險業界擔心將對壽險業、銀行業、資金面、就業面四大面向產生衝擊,其中國內銀行業一年恐將短少300億元獲利。
金融海嘯以來,保險商品已成為銀行財富管理部門的手續費主要收入,也是帶動銀行獲利迭創新高的得力助手;銀行銷售的保險商品以類定存商品為主,傳統保障型商品可說是鳳毛麟角。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表示,以銀行一年銷售的保單近6,000億元推算,一旦少了保險商品銷售業績,一年大概會少掉300億元獲利(手續費收入)。在商品銷售不易的情況下,全台數千名銀行理財專員恐怕也生存不易,將引發失業潮。
不僅銀行理專飯碗難捧,也有壽險業者指出,按照往年經驗,保單停售效應後,保險業務員的脫落率也將提高,銀行理專、保險業務員失去工作,對於急欲從去年谷底爬升的經濟並不是好事。
【2014/01/21 經濟日報】

業者又再拿失業率恐嚇政府了。
政府有意整頓那些把保險當做定存的業者,曾主委加油千萬別退縮。

保險資金入公建/促參引資保險 考慮鬆綁

保險資金入公建/促參引資保險 考慮鬆綁
擴大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行政院今(20)日將協調各部會放寬保險業可投入促參BOT案,金管會與保險業將爭取83項所有的促參案件不設限,可採個案認定彈性處理。
保險業投資案件若可擴大,不限公益性較小案件,對保險業投入公建將更有吸引力。
去年政院訂定千億元促參目標未達成,江揆日前指定政務委員薛琦擔任跨部會政策指導,力爭壽險業等資金大咖,踴躍參與公建。今天薛琦將首度召集跨部會討論壽險業投入公建風險分級制度,加速壽險業投資公建。
財政部官員表示,今年政院訂出的促參目標是1,500億元,為鼓勵壽險積極投入,跨部會近期一共盤點出83個公建項目,將分門別類建立不同的風險管理制度,以利業者挑選適合的投資案。
【2014/01/20 經濟日報】

政府一方面要保險業者出錢,一方面又不願意讓保險業者進入BOT的董事會。
所以讓保險業者興致缺缺。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未依期處分不動產 國寶挨罰、董監減薪三成

未依期處分不動產 國寶挨罰、董監減薪三成
 
金管會上周五(10日)對國寶人壽開罰,罕見的要求董監事減薪,董監事月報酬必須減三成,期間半年;去年底國寶也因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不足200%,被金管會要求董事長減薪三成。
金管會去年12月13日已對國寶、幸福及朝陽人壽三家保險公司,因RBC未達法定標準且未在期限內增資,作出停售部分保單、董事長薪酬砍三成的處分。
業者表示,金管會對問題保險公司的違規處分一波接一波,金管會宣示要對經營不佳的保險公司加強監理,看來不是玩假的。
金管會上周五公告,國寶人壽未依期限,將清償協議代償案所取得的不動產處分變現,已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國寶人壽以取得不動產方式作為債權收回的交易,相關不動產未依金管會去年1月31日處分書所給期限內完成處分變現,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未積極督促公司在期限內完成處分。
【2014/01/13 經濟日報】

金管會整頓問題保險業 祭三道緊箍咒

問題保險業 面臨三道緊箍咒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
(聯合報系資料庫)
整頓問題保險公司,金管會祭三大緊箍咒:首度要求更換經營團隊、業者須承諾今年起淨值缺口不得再擴大、並須委託外部精算顧問公司評估方案可行性,已有兩家被要求按前述原則提出五年改善計畫。
此外,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今(13)日將邀保險公司總經理討論保險安定基金費率調整案,業者表示,業者雖有不同意見,但官方版本大致已敲定。
去年原本有五家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RBC)不到200%,據了解,遠雄人壽已主動向金管會說明去年底的自結數RBC已達標在200%以上,因此RBC不足的壽險公司家數已減少。
金管會以前也會要求問題保險公司提出五年改善計畫,不過,這次的改善方式似有上緊發條意味,跟過去最大不同在於:第一、要求更換經營團隊,且第一年就須提出,包括如何調整董監事、高階經理人等經營團隊,以強化公司經營。官員說,並不是要全部都換,但至少要作調整。
第二、要求淨值已呈負數的公司,從今年起,淨值的負數金額不得再增加,如果缺口每增加1億元,公司大股東就要負責拿錢來增資補足,以控制停損點。
第三、為求客觀,公司必須委託外部精算顧問公司評估改善計畫的可行性。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其餘改善計畫內容,還包括增資、營運及投資改善,以及鼓勵尋找合併對象等。
據了解,相關保險公司都已提出改善計畫,但部分計畫內容金管會並不滿意,還在跟業者溝通中,希望業者能透過改善計畫自救成功。
未來業者提出的計畫若未能確實執行,金管會將視情況採取相關監理措施,例如去年底開始已陸續對RBC不足的保險公司,採取限制業務、調降董監事薪酬等處分措施。金管會官員表示,RBC不到200%的保險公司,若能有效改善經營情況,金管會也會開放業務,給業者自救機會。
【2014/01/13 經濟日報】

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保單借款糾紛 業者:只適合短期資金

保單借款過年 金管會示警
距離農曆新年剩下不到一個月,保險業者陸續推出保單借款方案,不過金管會示警,保單借款固然方便,但借款利率相對偏高,加上利息按日計算負擔不小,常出現保單借款的糾紛,甚至發生保單因此失效,日後無法理賠等糾紛。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每逢年關前,是保單借款的高峰期,但相關的保單借款糾紛會在年關後「出籠」,其中又以因利息而衍生的問題為最大宗,因此金管會高度關注。
保單借款最大的好處在於免徵信,且借款手續相對簡便,最快一天內就能迅速撥款,吸引不少有資金需求的民眾搶借,目前市面上保單借款平均利率約4%~6%不等,相對偏高,加上按日計算,對於長期資金需求者而言,恐成負擔。
官員指出,過去保單借款引發的糾紛,主要是因民眾對「利息計算認知不清楚」,等到本金加利息越滾越多,多到影響保單價值準備金,甚至影響保單效力時,才驚覺事態嚴重性。
官員解釋,保單借款和一般借貸最大的差異在於無還款期限,此外借款人不會因為無法償還本金或利息,而留下信用不良的紀錄,但由於保險公司不會定期「催繳」,因此不少人常因此造成利息負擔過重。
此外,保單契約失效也是保單借款常見的糾紛之一,官員表示,過去曾發生過民眾申請辦理保單借款,在本金加利息按日累積下,超過借款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再加上未在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將導致該保單停效。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1/04 經濟日報】

保單借款/業者:只適合短期資金
 
保單借款方便迅速,不過業者提醒,保單借款僅適用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像是壽險、年金險、儲蓄險和分紅型保單,至於意外險、醫療險和癌症險則不適用。
保險公司主管說明,一般而言,只要保單有效期滿一年後,並且累積足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戶即可申請保單貸款,貸款額度上限則是按照保單解約金的比例計算
換言之,保費繳愈久、保單價值準備愈高,可借金額也就愈多,只要保單仍然有效、額度足夠都可繼續借款。
利率計算部分,保險業者指出,保戶可選擇在半年後或借款滿一年後滾入本金再繳,或是選擇隨借隨還,由於保單借款利率幾乎都4%起跳,加上利息採按日計算,因此較適合有短天期資金需求的民眾,對於長期借款者相對較為不利。
保險公司主管也提醒,借款與產生的利息多寡都將影響日後理賠金額。
【2014/01/04 經濟日報】 

2014年1月1日 星期三

不動產入帳 金管會鬆綁

不動產入帳 金管會鬆綁
 
金管會昨(31)日發布保險業不動產採公允價值規定,決從寬處理「保單」負債面缺口問題,只有不動產選用公允價值入帳當年,負債面須採公允價值評估,以避免損益波動過大,淨值將可增加,對保險業應是利多。
金管會昨天發布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由於修正案預告期間採納業界意見後,昨發布的版本在負債面採公允價值部分,作大幅度修正。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金管會已發布規定,一般企業及銀行等金融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方式,但限定估價方法須採收益法。至於保險業,可依一般估價方式,不限定收益法。
但為了讓保險業提早因應未來保單依市價評價後,可能導致的負債缺口擴大問題,並藉此提醒保險業提早做準備。金管會也規定,保險業不動產以公允價值入帳的增值利益,必須先扣除負債面缺口後,才能列入淨值,且負債面缺口須同步採公允價值評價。
由於未來IFRS的保險合約會計第二階段(IFRS4 Phase2)要求「保單」須以公允價值評價,國內保險業潛在利差損將形成不小的負債面缺口,金管會此舉等於提早因應,讓「資產面」與「負債面」都採公允價值。
原本在預告期間,金管會規定,不動產採公允價值入帳後每一個年度,負債面都要以公允價值評估,昨天金管會最後公布版本,則大幅縮小到只有不動產選用公允價值的當年度,負債面須採公允價值,以後年度不用。
官員表示,這主是考量到,保單等負債面的利率敏感度相當高,選用不動產公允價值入帳後的第二年,可能不會像第一年有那麼大的增值利益,可以用來扣除負債面可能產生的缺口,且就算沒有缺口,也可能產生收益,如此一來,可能讓保險業的損益波動太大。
而且以後IFRS4 Phase2上路後,負債面採公允價值後,也不會進損益,因此,金管會決定重新調整規定。
【2014/01/01 經濟日報】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保險投資個股 上限維持10%

保險投資個股 上限維持10%
金管會昨(23)日敲定保險法修正案,保險業「立即糾正措施」意外未放入,至於保險業投資單一個股上限維持10%、但董監改選無投票權,保險業投資寶島債及符合條件的海外併購案,不計入國外投資上限。
金管會昨天召開業務會報,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拍定保險法修正案,年底前將呈報行政院,據了解,金管會在最後一刻「意外」的拿掉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立即糾正措施,只保留過渡保險公司機制。
為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原本金管會規劃在這次保險法修正,引進立即糾正措施及過渡保險公司機制,對於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低於一定比率者採取接管、監管措施,金管會高層表示,經評估後,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決定採兩階段作法,先推動過渡機制,下一階段再採立即糾正措施。
在國外投資方面,這次保險法修正案,也作了大幅度的放寬,包括保險業投資寶島債金額,將不計入保險業國外投資45%上限計算,此舉將有助保險業去化人民幣資金,也有助擴大寶島債市場規模,吸引更多企業來台發債。
除此,為鼓勵保險業走出去,這次也在修正案中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海外併購案,將不計入保險業國外投資45%上限計算,讓壽險業有更多對外併購子彈。
至於備受保險業者關注的保險業投資單一股票上限,金管會最後決定送出版本為,維持現行10%上限,不予調降,但明訂保險業持股對於董監改選案,全數沒有投票權。
【2013/12/24 經濟日報】

保險業投資單一股票上限維持10%,但全數沒有選舉董監的投票權。

保險信託 要保人鬆綁

保險信託 要保人鬆綁
立法院院會昨 (2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保險信託契約得由信託業為要保人。信託公會對此表示肯定,讓信託資金運用範圍擴大,有助未來持續推動保險金信託。
信託公會秘書長吳圳益指出,保險金信託的目的是要讓「保險更保險」,當事故發生後,由保險金信託管理保險理賠金,避免保險理賠金被濫加花用,無法照顧到受益人。他認為修法後,將可讓保險金信託制度更加簡便。
據信託公會統計,目前共有1,311件保險金信託合約,約只有100件保險金信託案件啟動。
吳圳益指出,目前保險金信託的運作方式是,先付出約3,000元的簽約手續費,接下來若不幸發生事故,當保險理賠金到達信託帳戶時,保險金信託才會啟動,依照原先契約,固定時間提供固定金額給受益人時,才需要付出相關管理費。因此,將會持續推動保險金信託,讓保險理賠金確實能照顧到受益人。
【2013/12/25 經濟日報】

開放信託業得為要保人,所以說保險費是信託業繳交的。
而信託業也有權利變更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等。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保險海外併購 不計投資額度

保險海外併購 不計投資額度
 
金管會再次釋出對保險業鬆綁訊息。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18)日表示,鼓勵國內保險業到國外併購銀行及保險公司,併購部位考慮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中。
金管會先前釋出,保險業投資國內發行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國際板債券與寶島債(在台灣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可不計入國外投資45%上限計算,現在又新增到國外併購銀行或保險公司一項。
曾銘宗昨天應三三會邀請,針對「金融監理政策」發表演說。曾銘宗指出,國內保險資金充沛,可用資金已達15兆元,每年還可新增2.5兆元,近期研擬修正保險法,希望鼓勵國內保險公司赴海外併購銀行及保險公司,尤其是東南亞地區。
當媒體詢問,一旦保險公司赴海外併購,併購的部位是否排除計入國外投資限額,曾銘宗也釋出正面回應,表示不排除這個可能性。
曾銘宗表示,目前國內有39家銀行,都非常小,即使是台灣銀行,其資產規模不過3.4兆元,在全球的排名在150至160,因此未來金管會的策略是要在五年內有台版的星展銀行出現。
他指出,金管會未來要協助銀行進行亞洲布局,並鼓勵銀行合併,以新加坡星展銀行為目標,未來三至五年內打造一至二家指標銀行。
他認為,台灣的銀行必須整併,尤其是鼓勵民營銀行的整併,至於公股銀行的合併牽涉財政部業務,還要與財政部溝通,這是金管會未來的重點業務。
曾銘宗強調,台灣的銀行業是「大家集中在島內惡性競爭」,金融業的低價競爭已到了空前,四家大陸銀行來台發行寶島債,3年期的債券竟然競爭到1.25%,不該比香港的點心債3.35%差距如此大。台灣的銀行業一定要走出去,強力布局亞洲,不要在島內惡性競爭。
曾銘宗說:「銀行業關在籠子,自己打自己,惡性競爭,一點前途都沒有。」
曾銘宗強調,過去公股銀行的成長幾乎都是靠盈餘轉增資,而不是現金增資,靠的就是國內經濟的成長來壯大規模,目前亞洲經濟正蓬勃發展,世界經濟發展的重心已由西向東轉移,2011年亞洲地國內生產毛額(GDP)占全球GDP的32%,2050年將超過50%,因此未來要協助銀行業者布局亞洲市場。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12/19 經濟日報】

保險投資房產 自選估價方式

保險投資房產 自選估價方式

圖/經濟日報提供
金管會敲定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方式,保險業可自選估價方式,但素地除外;採公允價值者,須全數委外估價,且10億元以上須找兩家以上鑑價機構。
初估增值利益有將近2,000億元,但因須扣除負債面缺口,已有三到五家保險公司確定不會採公允價值評價。
金管會已敲定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修正案,近日將預告,保險業確定可與一般企業脫勾,不動產公允價值的估價方式,可採一般估價方式,不限定收益法,但增值利益須先扣除負債面缺口後,才能列入淨值。
根據估算,採增值空間較大的一般估價方式後,全體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增值利益接近2,000億元,扣除負債面缺口後,可列入淨值的金額,各家公司不同,有些利差損大的公司,扣除後甚至是負數。
因此,已有三到五家保險公司決定,投資用不動產不會採公允價值評價,仍將維持現制以成本入帳,如此一來,就不用扣除負債面缺口,這幾家有大型保險公司,也有規模較小的公司。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金管會已陸續預告,一般企業及銀行等金融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方式,但限定估價方法須採收益法。至於保險業,金管會也敲定,可依一般估價方式,不限定收益法
素地在取得建築執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只能以取得成本入帳
通常估價師對於不動產估價,都會綜合採取各種估價方法,例如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中最常見的是綜合市場法及收益法,開放採一般估價方式後,增值空間將大於限定收益法方式。
為求公信,金管會也訂有配套,包括所有不動產估價全數委外、會計師須逐筆查核,以及公司須在附註揭露估價的重要假設與參數說明。
【2013/12/18 經濟日報】

開放保險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模式
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第九條規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惟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為回歸上開公報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前就開放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模式,已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考量保險業相較其他業別,為強化資產負債之匹配程度致持有相當部位投資性不動產之經營特性,以及為利保險業提早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四號「保險合約」第二階段對於保險合約負債須以公平價值評價之可能影響,爰擬具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研訂相關配套措施,預計從一百零三年度一月一日起實施。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如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其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另保險業應於「權益變動表」之表外提供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第二階段實施可能造成負債增提等潛在影響之說明。
二、 投資性不動產應逐筆委外辦理估價,單筆金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者,應由2家以上鑑價機構辦理估價,以及規範估價師及鑑價機構應具備一定之估價實務經驗等相關資格條件,並要求估價師及鑑價機構應定期更換,且不得由原取得不動產時辦理鑑價之估價師及鑑價機構進行公允價值評估。
三、 投資性不動產應以正常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評估依據,不得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等進行評估。另素地於取得建築執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
四、 規範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之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五、 規範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專家報告之採用」進行逐筆複核,且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價團隊應含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以確認估價報告所採用方法及計算之合理性。
六、 規範財報揭露事項除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外,應增加揭露估價相關資訊,包括估價方法、重要假設與參數等說明,以加強財務報告之資訊透明度。
除前揭修正外,本次配合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或為利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在共通性項目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致,經參酌證券發行人、銀行及金控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以及保險業財報編製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其他營業收入及成本應單獨列示之標準、修正「其他權益」、「利息收入」等項目之定義、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編製期限由一個月修正為四十五天、保險業相關財務報告應經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董事會之規定,以及配合修訂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附表。
金管會將於近期依規定就修正草案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惠譽信評:台灣壽險展望負向

惠譽信評:台灣壽險展望負向
 
惠譽信評昨(18)日發布最新報告指出,儘管利率長線看升,台灣壽險業負利差可望改善,但除非台灣10年期公債殖利率提升至2.5%,壽險業獲利才會有顯著增加,整體而言,對壽險維持負向展望,產險評等則維持穩定。
惠譽進一步解釋,由於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成本約3.5%-4.0%,因此除非10年期公債殖利率明顯提升,否則短期內,壽險業恐難因升息而立即受惠。
惠譽指出,採外幣計價的保單持續增長,此類保單的保證利率通常較新台幣計價的保單來得高。
此外,近幾年受惠於利變型年金保單、短期養老險銷售創佳績,帶動壽險業者初年度保費持續成長,但隨著金管會有意調整短年期躉繳商品政策影響,恐將衝擊壽險業者獲利表現。
至於產險部分,惠譽則給予穩定展望。
【2013/12/19 經濟日報】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年金保單準備金 要課遺產稅

年金保單準備金 要課遺產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年金保險,若在身故後,保險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性質屬於遺留的財產價值權利,而非保險法規範的理賠金或年金給付,不符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的遺產排除規範,因此須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提醒民眾申報時,應留意保險給付性質以免補稅遭罰。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以本人作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單約定從投保第10年屆滿時開始給付年金。但如果甲君在年金給付日之前就過世的話,保險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台北國稅局指出,案例中甲君在投保後一個月身故,以子女作為受益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該份年金險保單,以保險理賠金符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並未計入遺產總額。經過台北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過世時,依照保單內容,還未符合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條件,保險公司是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換句話說,該保險給付的金額屬遺留財產價值的權利。
【2013/12/13 經濟日報】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保險金,不能免遺產稅。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壽險捍衛買股權 備妥三案

壽險捍衛買股權 備妥三案
保險業買股攻防戰上衝最高點,據透露,壽險業已備妥方案,準備放棄全部董監事投票權以換取維持10%持股,若金管會不同意,底線也會劃在持股可降至5%,但須保有董監事投票權。
為導正壽險業挾龐大資金介入經營權、取得銀行保險銷售通路有利位置等現象,金管會研議推動保險法第146之1條修正案,將保險公司持有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股票,從目前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10%降至5%。

圖/經濟日報提供
據了解,壽險公會已研議三個方案,最希望的是持股比率維持目前10%不變,超過5%的部分,願意放棄投票權。不過,隨著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談話轉硬,業者已有心理準備,此案獲金管會同意的機率不高。
壽險業者指出,所謂「放棄投票權」,意指放棄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權,保險法原就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出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因而並無放棄被選舉權的問題。至於重大議案與一般議案的投票權,維持現狀,壽險業不會放棄。
壽險公會本周四(28日)將舉行理監事會,討論這三案,並在通過後呈報金管會。至於第二次保險法修正案公聽會,可能下周舉行。因事涉敏感,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昨晚不願表示意見。
據公會統計,壽險業持有5%以上個股合計81檔,持股市值約1,500億元。壽險業者指出,目前攻防重心在第二案,他們希望維持單一公司持股最高10%不變,但為爭取外界信任,針對10%持股,願意放棄全部的董監事投票權。
業者指出,壽險公司目前都有去化資金的壓力,對他們來講,維持高持股比擁有投票權重要,因而將捍衛10%持股列為優先爭取項目;如果金管會非要將單一公司持股降至5%,也只好遵照指示辦理,但有前提,這5%持股必須有投票權,這是公司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2013/11/26 經濟日報】

有點同情壽險公會的處境。
整起事件明明是某一壽險業者挑戰主管機關威信,於股東會中去支持特定董事。
結果惹惱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不惜使出殺手鐧,擬修改保險法來調降業者持股比例上限。
現在,壽險公會出面承受主管機關與立法委員的炮火,事主則默不出聲。

明明壽險公司依法行使股東會投票權,主管機關僅以行政命令禁止是依法無據的。
這也是我們國家的金融法規為外資所詬病之處。
如今,把遊戲規則以法律條文寫清楚,讓主管機關得以依法行政,業者也得以清楚掌握自己的法律風險。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苦撐A保金? 急診理賠將改「實支實付」

苦撐A保金? 急診理賠將改「實支實付」
 

新版「急診室理賠條款」明年2月實施,新發行的醫療保險將採取「實支實付制」。
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昨天宣布,新版「急診室條款」最快於明(2014)年2月上路,新法實施後,舊保單仍照表操課、不受影響,新保單則改為「實支實付制」,保險公司將以實際醫療花費做為急診室理賠依據,而不是被保險人「在急診室待了幾個小時」,以杜絕「苦撐急診室、A保險金」亂象。保險業者說,市售許多醫療險提供「急診保險金」理賠,並且以被保險人待在急診室的時間,做為理賠依據,早期醫療險規定,保戶必須待滿超過12小時才賠;近期醫療險縮短時數,被保險人只要在急診室待滿6至8小時,就可以理賠。


圖/聯合報提供
由於急診室理賠以「時數」為依據,許多保戶為了申請理賠,往往滯留在醫院急診室,直到待滿理賠時數,才辦出院,有人甚至「不是急症也掛急診」,而且苦撐不走,就是為了A保險金。不過,部分保戶堅持在急診室待滿一定時數才離開,不但導致醫院人滿為患,也造成醫師困擾;今年初衛生福利部發函金管會,希望加強監理醫療險,減少醫療資源浪費,保險局即要求壽險公會修改保單示範條款。
保險局主秘施瓊華表示,新版的「急診室條款」將取消「時數制」,改採「實支實付制」,未來保戶在急診室接受治療,保險公司將依照實際單據與花費理賠,不會根據停留時數,給付保險金。
官員表示,保單示範條款提報保險局後,需經核定後發布,並於發布後3個月生效,照時間推算,新版「急診室條款」最快明年2月上路,之後,新保單採取實支實付制,既有的舊保單不受影響。
【2013/11/12 聯合報】

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單不課稅》受益人 最後大贏家

投資型保單不課稅》受益人 最後大贏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2009.04.29 09:23 am 爭議多年的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眼看要塵埃落定。不過,財金兩部爭執多年後,為求解套相互妥協的結果,製造出一個全然矛盾的課稅綜合體,絲毫無損投資型保單超級節稅工具地位,贏家最終還是保單受益人。 財政部雖然爭取到對投資型保單屬於生前給付部分的投資帳戶收益課稅,這一仗卻因拱手讓出對死亡給付課徵遺產稅的底線,導致其維護稅制公平與營造金融商品公平競爭環境的目標宣告潰堤。 投資型保單的問題並不在保單是不是適格,最大的爭議在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完全分離,投資型保單的要保人,要對自己的投資帳戶自付盈虧,保險公司不必管,即使當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問題時,債權人也無權對要保人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帳戶的部分求償。 種種證據顯示,投資型保單的風險完全要保人自己扛,與保險公司無關。既然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保險公司不必分攤風險,屬於投資帳戶的收益,何來適格不適格的問題。投資就是投資,不是保險給付,一般投資沒有免課遺產稅優惠,政府又為何要獨厚投資型保單。 財政部與金管會將投資型保單採取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的原則,基本上矛盾不通。既然所得稅決定要對投資帳戶收益課稅,不必理會保單的適格性,遺產稅卻要根據是否適格判斷課稅。 這樣的結果,無異是宣示,投資只要假投資型保單之名,就能轉化成生前財產規劃的終極利器,不必負擔一毛錢稅金,對其他無免稅待遇的財產何其不公。 【2009/04/29 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 免課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 免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4.29 09:23 am 財金兩部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將採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原則,適格保單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優惠;但生前給付者,不論保單是否適格,投資帳戶收益均要應依投資標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這項課稅原則不溯及既往,即現有舊保單不列入適用範圍。目前投資型保單多數都不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周五(1日)將召開委員會議,確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一旦做成決議,爭議多年的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確定將僅課所得稅,免徵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與金管會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的保障與投資帳戶可以明確劃分,基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不對人身保險課徵遺產稅原則,凡屬適格性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投資帳戶收益即全數視為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 反之,若非屬適格保單,就只有保障部分的給付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投資帳戶收益仍要併同遺產課稅。 金管會亦同意,一旦投資型保單被查獲為異常保單(即帶病投保或高齡投保),不管是否屬於適格保單,包括保障與投資帳戶的保險給付均將納入課稅。 由於財部同意放寬對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帳戶的遺產稅課稅限制,金管會相對也同意投資型保單的生前給付不分適格與否,投資帳戶收益均應納入所得課稅;但保險帳戶給付可享免稅優惠,唯給付逾3,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仍要合併計入基本稅額計算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基於金融商品課稅一致化趨勢,財部表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所得,會依據其各別連結投資的商品標的決定徵免所得稅。 據指出,未來投資型商品即使要課所得稅,也只有全年逾27萬元以上部分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與股利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連結的投資標的如為債券,則只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 【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壽險人士表示,投資型保單生前給付課稅,將對目前熱賣的6年期保單產生影響,未來推出的保單將向免課稅商品靠攏。 【2009/04/29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兒童壽險保單》業者:改採退還總保費

兒童壽險保單》業者:改採退還總保費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蔡靜紋/台北報導】 2009.04.14 02:32 am 兒童保單理賠金額引發道德風險爭議持續發酵,壽險業者初步意見有二,一是守住現有200萬元的限額,二是考慮修改為「退還本費」模式,即被保險人若於14歲前死亡,便退還過去所繳總保費,或所繳總保費再加計一定利息。 壽險業者強調,台灣理賠金額在主要亞洲國家屬中間水準,且兒童保單多是以生存險保障為重,若斷然全面禁止兒童保單死亡給付,恐將加大衝擊。 目前各界的意見分歧,壽險公會表示,將於近期儘速邀集會員公司討論,再彙報金管會。 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昨(13)日表示,兒童喪葬費用實支實付作法相當不可行,因費用難以計算;至於叫壽險業者「自砍」喪葬費用給付標準,也恐不易,有待進一步協商後決定。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最近針對14歲以下兒童保戶投保資料統計發現,有七成以上的兒童,投保死亡保額是在100萬元以下,且有相當比率者的投保金額是在40萬至60萬元。 「其實大多數兒童的死亡保額都滿少的」,業者分析,父母幫子女買兒童保單,仍是很著重在生存險保障的部分,父母主要是透過兒童保單幫子女累積教育基金等日後所需的資金,就像為孩子儲蓄一樣,因此生存險比重較高。 一位壽險精算師表示,現在各家公司賣的兒童保單都是「生死合險」,若不能賣兒童死亡險,則大家的兒童保單商品勢必要全部重新設計。 此外,現在有很多壽險商品是「大人小孩一起賣的」,對於14歲以下兒童保戶再限縮其死亡給付,或全面禁止,不但衝擊壽險業商機,壽險公司配合全面重新設計保單,新保單又要重新送審等,後續作業將會是一個耗時又耗資的大工程。 【2009/04/14 經濟日報】

兒童壽險保單》涉龐大利益 阻力超大

兒童壽險保單》涉龐大利益 阻力超大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2009.04.14 02:32 am 金管會主委陳冲說,他贊成修法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雖然這是主委個人主張,但多少也透露金管會的政策風向,但兒童保單涉及保險業者商機,主管機關想修法刪除的阻力相當大。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14歲以下兒童保單的死亡給付,除喪葬費用外,其餘無效。目前喪葬費上限是200萬元,換言之,現行作法是以限額方式,准許一定金額的兒童保單死亡給付。 保險法規範的只是兒童保險的死亡給付,至於商機也不小的健康險、生存險,法律則沒有額度限制。 理論上,保險業者即使不作兒童保單的死亡險,也可以推健康險、生存險;但對業者來說,因商品設計多採組合,結合死亡險、健康險等,不論是死亡給付上限的下調,或全面禁止,在兒童保險的業務銷售上,一旦限制愈多,就愈不易促銷。因此,每次只要觸及兒童保單的限制,保險業的反彈力量就相當大。 過去財政部時期,就曾有多次提出保險法修正案,從嚴限制兒童保險的死亡給付,但到了立法院,在壓力團體下,審查結果最後都走了樣。 主管機關顧慮道德風險,想要戰勝保險業的商機,難度相當高,這不僅是觀念論戰爭議,還涉及龐大利益問題。 【2009/04/14 經濟日報】

2008年7月17日 星期四

意外險理賠 掌握直接證據


意外險理賠 掌握直接證據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2008.07.17 03:23 am
 
小莉(化名)的爸爸在 91 年 3 月 31 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內容包括定期壽險 100 萬元、特定重大疾病定期壽險 30 萬元及意外險 200 萬元。
91 年 12 月 7 日,小莉爸爸被發現在公園人工湖內溺斃,小莉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小莉爸爸是自殺而不是意外身故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小莉父親在溺弊前三天,曾到醫院身心內科就診,診斷為「強迫症、泛性焦慮症、睡眠障礙」,因此不能排除自殺的可能。
另外,由警方筆錄及家屬訪談中得知,小莉父親曾向家人表示最近心情不好,有尋短意念,且本身又有泌尿、攝護線方面疾病,這些證據都顯示確有自殺嫌疑。
但小莉認為,她父親平常就有到公園運動的習慣,左右鄰居都可以證明,事故發生當天,她父親也是到公園運動,並不是像保險公司說的是自殺。而且,看過精神科未必表示有精神病,更不能斷定她父親是自殺,難道看過精神科的病患都會自殺?
最重要的是,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是勾選「意外」,保險公司主張自殺,就應負舉證責任。對於保險公司拒賠,小莉不服氣,並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根據小莉提供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是「生前落水、溺斃、室息」。客觀上,被保險人已符合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要件,保險公司如果主張有除外責任事由存在,依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就應擔負舉證責任。
至於保險公司提出,小莉爸爸在醫院診斷「強迫症、泛性焦慮症、睡眠障礙」,因而認定是自殺,這些多屬情況證據,單以間接的情況證據尚難直接認為被保險人是自殺身亡。
由於小莉爸爸死亡經過仍有諸多疑點待澄清,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依雙方提供的書面資料尚難認定被保險人是否因自殺身故,因此保發中心建議保險公司,如要主張此案有除外責任,應再進一步調查,以釐清事實。
從這個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保險公司對於溺斃、墜樓這類意外事故的理賠案件,通常比較「敏感」、謹慎,而且每個意外險理賠事故的案情不同,事實認定也會有差異。
因此,提醒保戶,萬一面臨這類案件的保險理賠爭議時,只要確定被保險人不是自殺,不是意外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又不賠時,保戶最好儘量掌握直接證據,據理力爭。
【2008/07/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