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OBU 不受信託業法令限制

OBU 不受信託業法令限制
 
金管會昨(29)日發布解釋令明確指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境外客戶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受信託業法等相關法令限制,以利鬆綁OBU商品及業務限制。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OBU經營的信託業務,主要是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辦理。
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1項則規定,OBU辦理第4條第1項各款業務時,除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限制。但現行法令中,並未包括信託業法等其他法令。
因此,金管會昨天函令特別解釋,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應比照同條第1項第1至10款,業務面不受境內法令限制,才符合立法「境外完全自由」的本旨。
金管會並在函中解釋,上述「等有關規定」的限制,包括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期貨交易法,以利OBU商品及業務可大幅鬆綁。
官員表示,未來如果有機會修改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時,也會在條例中予以明訂。
為爭取開放時效,將先以解釋函令方式放寬限制。
【2014/01/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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