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賣房無成本證明 有解



出售房屋缺乏取得及改良費用等證明,明(2016)年起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者,可改按成交價5%認定費用,若因此出現交易損失,財政部同意比照納入售屋抵稅權範圍,往後三年內再售屋,亦可減除售屋所得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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