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抬頭 2條文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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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昨(21)日速戰速決翻修公司法41條文,最能代表「小股東主義」抬頭條文有二,一是未來包括公司減資、停止公開發行案,都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二是,實施電子投票改選董監事前,公司必須在閉鎖期前十天就公告董監事候選人名單,避免小股東措手不及。
官員表示,現行公司法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要求包括董監改選等重要事項,不得以臨時提案處理,本次修法增列公司減資與停止公開發行案,也不得提列臨時提案,避免影響股東權益。
官員說,實務上,不少上市櫃公司在舉行電子投票前一天或是當天,才把董監名冊提出,讓小股東措手不及,未來實施電子投票前,須根據公司法第192條之一,如實辦理候選人提名制度。
至於先前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在股東會上應資深股東阿土伯之請,以臨時動議提案加發0.5元現金股息一案,因現場股東總持股未過半,遭經濟部以電子投票新制規定為由駁回。在公司法修法清單上,未見經濟部推案修改,經濟部解釋是,如准許未過半股東臨時翻案,恐危及現行電子投票制度。
此外,昨天跨部會也達成共識,將仿效日本做法,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在期中做二度盈餘分配,此舉可鼓勵賺錢的公司多做分配,增加股東持股誘因。
【2013/10/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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