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買賣未掛牌海外債 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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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15)日發布函令開放國內券商自行買賣國外債券限制,只要買賣的對象是專業投資機構,買賣的國外債券將不限於掛牌的外幣債券,但香港點心債除外,下一步則將放寬代理國外債券業務規定。
金管會昨天發函開放證券商可以在境內,與專業投資機構買賣未掛牌的外幣計價債券,並從即日起生效。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買賣的國外債券,都必須是掛牌的債券,這次放寬主要是國內專業投資機構有此需求,開放後也有助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證券商競爭力。
金管會官員指出,這次放寬證券商可在我國境內與專業投資機構,承作未掛牌外幣計價債券交易(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但交易標的將不包括外幣計價的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
【2013/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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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金管會所公佈命令(102/10/15 金管證券字第1020038790號),如下列網址:
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10150001&toolsflag=Y
依照《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有價證券之外,其餘由發行人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所謂櫃檯買賣,在此係依照《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即所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行為。
因此,除非是中華民國政府所發行之債券或是其他金管會所指定之有價證券,否則只要發行人未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者,一律不得櫃檯買賣。
在98年時,金管會發佈命令(98/10/15 金管證券字第0980056781號),指定美國財政部發行之各期政府公債得在櫃檯買賣,算是先象徵性地開了一道窄門。
如今再開放「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1條第一項及第31-1條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得與專業投資機構為櫃檯買賣,但交易標的不包含外幣計價之人民幣債券及結構型債券。
至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1條第一項及第31-1條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範圍內(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所指的其實是102/2/21金管證券字第1010060035號令(http://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02210001&toolsflag=Y)中的第2條第2項(符合一定信評等級之外國政府相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轉(交)換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與第3項(本國企業經金管會同意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預期金管會本次開放措施,有利於證券商扮演其債券交易之中介角色。讓有心發展外國債券業務的國內證券商得以利用國內客戶之基礎,把業務作大。
而國內專業投資機構要買賣外國債券時,也可向國內證券商詢價,等於多了一條交易管道。
然而,目前已從事外國債券買賣之國內專業投資機構是否能轉移交易習慣,將交易對手由外國投資銀行轉為國內證券商,則是國內證券商能否藉由金管會本次開放而獲益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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