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單準備金 要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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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年金保險,若在身故後,保險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性質屬於遺留的財產價值權利,而非保險法規範的理賠金或年金給付,不符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的遺產排除規範,因此須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提醒民眾申報時,應留意保險給付性質以免補稅遭罰。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以本人作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單約定從投保第10年屆滿時開始給付年金。但如果甲君在年金給付日之前就過世的話,保險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台北國稅局指出,案例中甲君在投保後一個月身故,以子女作為受益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該份年金險保單,以保險理賠金符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並未計入遺產總額。經過台北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過世時,依照保單內容,還未符合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條件,保險公司是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換句話說,該保險給付的金額屬遺留財產價值的權利。
【2013/1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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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保險金,不能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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