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王又曾條款 闖過立院頭關

王又曾條款 闖過立院頭關
 
防堵王又曾掏空公司案再發生,「揭開公司面紗」法律修正案昨(7)日通過立法院初審。此案如三讀通過,當股東有意藉由公司法人作為不當脫罪之手段時,法院有權利突破股東有限責任的限制,命令股東或幕後操縱者,出面承擔責任;債權人可透過法院,對不負善良經營責任的公司經營者進行求償,權益獲進一步保障。
由許忠信、黃偉哲等17位立委共同提案的修正草案,也被視為公司法的「王又曾條款」,立委許忠信說,幾年前,力霸總裁王又曾以集團總管理處的名義,藉由中華商銀掏空公司資產427億元。
王又曾不但未盡良善管理公司責任,反而躲在公司面紗之後,最後還潛逃美國,讓我國債權人求償無門。
許忠信表示,我國法律已經肯定形式上的1人公司,也尊重企業自治。
但現行公司法,沒有揭開公司面紗的相關條文,讓不肖人士,有設立空殼公司進行犯罪的機會,並且只能以刑事詐欺、背信罪加以追究。
因此,有必要提防有心人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作為詐騙而脫免責任的手段。
修正條文草案為:「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任。」
許忠信指出,揭開公司面紗並非新創,這是英美實務上發展多年的制度,多有賴個案情況進行權衡。這次草案條文也是原則性的概念,讓法院有充分靈活的「試用可能性」。
根據了解,法院揭穿公司面紗的基本審酌因素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東人數與股權集中程度、債務是否源於股東的詐欺行為、公司資本是否有顯著不足承擔營業生成債務等。
【2013/0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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