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美國金融監管法案重要條款

美國金融監管法案重要條款


2010年07月16日14:05

美國參議院週四遞交給總統奧巴馬(Barack Obama)簽字立法的金融監管法案成為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來美國金融監管史上最為矚目的改革法案。

這項金融法案旨在彌補監管空缺﹐並對引發2008年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投機性交易操作實施禁令。這份法案名為《Dodd-Frank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新監管職權

法案賦予聯邦監管機構一項新權利﹐使其能夠對未接受納稅人資金救助但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進行接管和分拆﹐以防止此類公司的倒閉引發整個金融體系的動蕩。將設立一個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簡稱FDIC)運作的流動性程序。美國財政部(Treasury)將預先支付有關接管倒閉金融公司的前期成本﹐但美國政府則必須制訂出一項資金償付方案。接管後期中﹐監管機構將泰國評估費的方式收回接管資產超過500億美元金融機構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損失。

金融穩定委員會

將建立一個由10名成員組成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該委員會成員由負責監控和管理美國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現有監管者組成。該委員會的職責中包括﹕如果經評估後某家大型綜合性金融機構對金融體系穩定構成威脅﹐則該委員會將建議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 簡稱Fed)在資本金、槓桿以及其他規定方面對該金融機構實施更加嚴格的要求。在極端情況下﹐該委員會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分拆。

沃爾克規則(VOLCKER RULE)

將限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自營交易業務﹐但這些銀行可以小規模地投資於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類投資規模在第一級資本中所佔比例最高不得超過3%。銀行不得對其所投資的基金進行救助。

衍生品

將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實施全面監管﹐其中包括針對衍生品交易和出售衍生品的公司的監管。將要求日常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或類似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並通過清算所進行清算。定制的掉期產品交易將仍可以在場外市場進行﹐但相關交易必須上報至中央儲存庫﹐以便使監管機構能夠對整體市場形勢有更加全面的掌握。將在資本金、保證金、報告、紀錄保存以及業務活動方面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新的規定。

掉期產品的剝離

只要求銀行剝離風險最高的衍生品交易業務並轉至關聯公司。這是根據民主黨參議員Blanche Lincoln提出的更廣泛監管提議而最新達成的一項折衷方案。銀行可以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黃金和白銀等掉期交易業務。法案要求公司把農產品、未明確大宗商品、能源及多數金屬的掉期交易業務轉給關聯公司。

消費者機構

將在Fed內部建立一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該機構將負責向提供信用卡或抵押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頒布和實施規定。這個新監管機構研究和實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抵押貸款相關業務、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和信貸機構、發薪日貸款方、支票兌換機構以及其他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汽車經銷商不在該機構監管範圍之內。

優先購買權

將允許各州自行頒布的更嚴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全國性銀行。全國性銀行將可依情況和所在州的不同而尋求享受州級法律豁免權。如果州級法律妨礙或嚴重干擾了銀行的業務經營能力﹐那麼銀行則可以申請法律豁免權。州級首席檢察官有權執行新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頒布的部分規定。

FED監管職責

將批准針對金融危機期間Fed實施的所有應急借款計劃進行一次性審計。Fed還將披露通過貼現窗口和公開市場操作向銀行放貸的相關細節。將取消銀行成員推選Fed 12家地區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的職責。將限制Fed的應急借款權﹐即不允許Fed向私人公司發放緊急貸款﹐所有貸款計劃均需要獲得美國財政部長批准方可實施﹐並禁止破產公司參與緊急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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