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改準則 投資大陸一定金額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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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等公開發行公司赴大陸投資須揭露訊息的標準,將改為跟一般對外投資相同,金額達一定標準以上才須對外揭露。
金管會昨(4)日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根據現行規定,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金額達一定標準以上,如交易金額在資本額20%以上,就必須辦理公告。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跟一般對外投資性質相同,基於監理衡平及重要性原則考量,故修正規定,以後大陸地區的投資,就按一般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規定辦理公告申即可。
此外,為配合這次證交法修正,並考量股東權益也是代表公司規模的指標之一。
增訂對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為新台幣10元者,將實收資本額20%的交易金額認定標準,改按股東權益10%計算,但仍維持絕對金額或總資產10%的標準。
除此,金管會為了強化公告資訊的正確性,這次也規定公告內容之後如有變更者,應在事實發生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
【2012/0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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