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閱報秘書/陳長文條款

閱報秘書/陳長文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2009.06.22 04:51 am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在98年1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針對政府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時,納稅人可拿回的退稅款,不再受最長只有五年的限制。 這個「政府課錯稅,退稅無期限」的修正案,也被稱之為「陳長文條款」。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得以修正,肇因於知名律師陳長文一筆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長達15年的時間,被台北市稅捐機關誤植為營業用房屋,課徵較高的房屋稅。後雖經稅捐處主動發現錯誤,依法卻只能退還其中五年的稅款。 陳長文認為政府課稅錯,卻不願全額退稅,是對人民權益極大的侵害,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受制於修正前稅捐稽徵法明令只能「退稅五年」敗訴,引起社會嘩然,並促使立委提案修法。 「陳長文」條款生效後,財政部清查全國共有1.64萬件政府課錯稅案件,錯課稅額達2.7億元,均需全額賠付。 【2009/06/2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