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技術入股成本課稅合理化 生技業歡呼

課稅合理化 生技業歡呼
 
「技術入股成本課稅合理化」成為這次行政院提振景氣措施的最大亮點。財政部將配合政策發布課稅解釋,同意凡經國科會審認且出具的技術作價相關成本,均可做為減除項目,將大幅減輕技術作價取得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表示,還將放寬二項重要限制,一是技術作價入股成本審認的適用範圍不再以新創事業為限;二是技術作價將採遞延課稅,期間長達五年。
生技業界對「技術入股課稅合理化」表示歡迎,現在技術擁有者因技術入股會被課大筆稅額,稅額大多由資金投資人負擔,新制度將大大提昇創投入股新創公司意願,而且也無須將公司設於第三地(如開曼)。
再者,技術擁有者也無須一下子出一大筆錢,或公司也無須預先支付技術者大筆金額,公司可以擁有現金,擁有銀彈可以投入技術開發。
2004年起,企業或個人將專利權等的報酬,轉換為股票時,即須扣除相關成本,再以餘額申報其他所得,繳交所得稅。
例如某甲以技術入股,拿到面額1億元的股票,這1億元視為個人的收入,依規定可以自行舉證成本減除,如果提不出成本證明,需按照財政部所訂標準,即以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30%設算成本,計算所得課稅,設算出的所得是7,000萬元,會適用最高40%的所得稅率。某甲拿到股票時,還不知未來會賺會賠,就要繳交幾近2,800萬元的所得稅。
個人因為並無記帳規定,要舉證相關專利權的成本有困難,有些研究期程很長,成本相當高。財政部放寬,未來成本可由國科會認定。而且未來不只生技公司,其他的新創公司技術入股也可以延緩五年才課,不必在拿到股票當年課稅。
朱敬一舉例說,甲教授擁有A專利和乙投資人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就叫新創公司,但是研發過程中發現A專利不夠使用,必須加入B專利,因此可以請擁有B專利的丙教授技術入股,未來也在獎勵範圍之列。新創技術作價後續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屬於發明人部分,也同樣適用。
【2013/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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