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不當行銷 理專佣金需吐回
不當行銷 理專佣金需吐回
【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2009.12.16 03:54 am
銀行理財專員胡亂推銷金融商品,導致客戶損失,佣金必須「吐出來」! 金管會昨天預告新法規授權信託公會訂定「佣金索回機制」,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說,「客戶糾紛如與行銷不當有關,理專的佣金要扣回來!」
金管會昨天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將明訂理專佣金計算方式必須考慮投資人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不得以受託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信託公會將在明年1月底前,訂出薪酬自律規範。
銀行局說,信託公會訂定薪酬自律規範,除了要求理專的薪酬 (佣金)必須考慮客戶風險之外,另設計分期給付或索回機制,以落實金管主委陳●沖的「海豚理論」。
雷曼連動債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理專與客戶糾紛不斷,陳●沖因此提出「海豚理論」,他說,理專的薪酬 (佣金)不能只考慮金額多寡,否則銷售人員為了賺佣金,可能拚命鼓吹客戶投資,甚至誇大投資績效等,但出問題時,客戶卻求償無門或由銀行收拾爛攤子。
官員說,銀行必須依照公會自律規範訂定相關薪酬辦法,必要時,金管會也會抽查,沒有訂出分期支付、索回機制,或只是依投資金額多寡訂薪酬的銀行,信託公會可收違約金,金管會可能祭出行政處分,包括業務限制、暫停業務或罰鍰等。
另外,銀行信託部門運用信託財產投資國外或涉及外匯投資,必須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金融商品的名稱不得誤導客戶,也不能用客戶的存款資料進行勸或招攬,與其風險屬性不符合的投資商品,投資商品行銷文件也要事先由遵守法令主管審核。
【2009/12/16 聯合報】
海豚條款 將入法規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9.12.16 03:54 am
「海豚條款」將落實在銀行相關法規條文。
金管會昨(15)日預告,要求銀行業辦理信託業務時,薪酬制度應該要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的風險因素,不得以受託金額的多寡為主要考量。
另外,過去銀行業可能向投資銀行批發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其他投資商品,再以特定金錢信託名義賣給一般投資人,未來這種作法將被禁止。
新規定要求,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時,不得先以自有資金買入,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賣出該商品。:
海豚條款就是給立即獎。過去銀行理專所賣出的商品愈多、金額愈大,能拿到的薪酬愈高,且立刻可以拿到。在新規定實施之後,理專即使受託的管理資產龐大,也不見得能拿到高薪,要看投資人的資產未來會不會出現風險。
金管會昨天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案。金管會表示,信託業近年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規模不斷增加,幫助委託人投資或理財規劃,由於金融商品特性及風險不同,有必要強化規範。
金管會因而參酌「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引進客戶分類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
【2009/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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