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 禁以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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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股王威盛去(101)年6月股東會透過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引起外界及媒體高度關注,隨著今年股東會旺季即將來到,金管會此時主動提出要求經濟部修法,外界解讀認為這是「威盛條款」。
利用股東會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可追溯至2004年倫飛開始,接下來還有2009年的旺旺保、農林,2011年的太設,以及2012年的威盛及鴻松,累計至少已經有6家公司,利用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
金管會昨天舉行跨部會的委員會議,李紀珠在金管會記者會中表示,目前出現幾個案例,公司減資是透過股東會臨時提案討論通過,因減資是屬「重大事項」,不應透過臨時提案討論,因而建議經濟部修改公司法,並獲經濟部同意。
李紀珠進一步說,目前公司法中,對於不允許提案中,並沒有列出減資不能透過臨時提案提出,因此有些公司透過臨時提案討論減資案,也就是說,未來希望減資案應在股東會「討論事項」通過。
一般來說,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開前1個月,對外公告所有相關提案,包括報告事項、承認事項、討論事項等,臨時動議並未事先公告,投資人無法事先獲得充分的資訊。
市場人士表示,減資案是公司重要議案,不可以作業不及的理由,利用臨時提案草率通過;此外 ,公司利用臨時提案通過減資,會讓外界聯想公司是因擔心收取委託書難度會增高、小股東鬧場,或者減資案不易通過等,才決定運用臨時提案方式「強渡關山」。
【2013/0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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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法修改 禁以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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