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銀行資本適足率 添利多

銀行資本適足率 添利多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06.03 03:33 am

金管會昨(2)日發函從寬解釋,銀行及金控公司發行次順位債及特別股,列入資本計算後,在發行期限最後五年開始遞減資本時,不必從年初開始減列資本,如此一來對銀行、金控的資本適足率相對有利。

根據金管會最新統計,今年第一季止,本國銀行平均資本適足率為12.06%,全部符合最低法定下限8%標準,15家金控的資本適足率,也都在法定下限100%以上。

但對多數銀行、金控來說,為拓展更多的業務跟市場,資本適足率不能只以達到法定下限為滿足,必須追求更高的標準。


如國銀要登陸設辦事處、分行,資本適足率必須達10%以上,金控要參股大陸銀行,資本適足率也必須達110%,都高出法定下限。因此,資本適足率的高低及計算方式,對銀行、金控來說,影響非常大。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銀行及金控資本適足性辦法規定,銀行或金控發行的長期次順位債券或特別股,可列入資本。

但不論是銀行或金控,次順債位及特別股計算資本時,都必須在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20%。目的是要讓銀行在即將還本的前幾年,注意資本可能不足的問題。

舉例來說,甲銀行在101年,發行7年期次順位債,103年開始,就進入發行期限最後五年,依規定,必須開始遞減資本。如發債100億元,遞減20%,就代表只有80億元能算入資本。


最近有不少銀行向金管會詢問,遞減資本是從年度一開始就遞減,還是可依發行日期是否屆滿一個年度來遞減?


為使銀行、金控可以有更明確的依據,金管會昨天發布函令解釋,在發行期限最後不足五年時,開始逐年遞減資本。官員表示,也就是,依發行日期來認定期限是否不足五年作遞減,而不是在年度一開始就遞減。


舉例來說,甲銀行是在101年11月發的次順位債,103年11月後,發行期限才真正不足五年,才需要遞減。但在金管會這項函令之前,部分銀行會從103年1月就開始遞減資本。


【2010/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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