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美河市開發案 北市恐違憲

美河市開發案 北市恐違憲
法務部發函交通部和內政部指出,台北市政府以聯合開發方式徵收美河市土地如須移轉私人(建商),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應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始得為之;台北市政府開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法源依據為大眾捷運法,但該法並無授權的規定,全案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在函釋中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規定,凡是涉及人民財產權利的限制及權利義務分配事項,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是法律授權子法明文規定。
然而,美河市開發案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可移轉給私人,也沒有授權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明定,台北市政府自行將徵收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已違反大法官解釋,涉及違憲。
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有99%的土地面積是捷運局以徵收方式取得,但雙方權益分配卻不合比例,造成台北市政府損失100億元。
監察院認定台北市政府有圖利建商日勝生之嫌,前年提出糾正;台北地檢署也在去年底將市府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和前四課課長王銘藏二人收押。
法務部指出,台北市政府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的開發,不論是「聯合開發」或「合作開發」案件,若案件的基地遴選範圍、劃定標準及開發成本估價與權益分配過程的檢核機制,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間權利義務分配者,即有「授權明確性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說,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授權子法明文規定。
法務部函釋指出,以徵收方式取得的開發土地移轉給私人,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或「開發土地之分配方式」兩種情形,不論是哪一種方式,大眾捷運法並沒有就此規範,也沒有授權子法的規定。
【2014/01/07 經濟日報】

日勝生:問題在通案非個案
 
針對法務部發函交通部和內政部指出,北市府將徵收土地移轉於建商涉及違憲,對此,日勝生表示,所有的聯合開發案均屬於大眾捷運法,因此違憲問題應該是「通案」而非「個案」(美河市),公司將持續了解相關訊息和法令後,再對外說明。
根據法務部的發函解釋,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可移轉給私人(建商),也沒有授權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明定,因此台北市政府自行將徵收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已違反大法官解釋,涉及違憲。
日勝生強調,針對法務部發函,公司已全力了解,不過仍有三點需說明,第一,所有的聯合開發案都是遵循大眾捷運法,因此法務部指的違憲情況,應指所有的80多個聯合開發案,亦即違憲情況應是「通案」而非「個案」。
第二,若北市府了解捷運聯合開發案不得移轉給第三人(私人),就不會與委外第三方承攬聯合開發案,也就是說,北市府是在不知違憲的情況下,才會做此合約簽訂,在主辦單位都未知情的情形下,善意第三方(建商、消費者)更不會知道和了解承攬和購買捷運聯合開發案的土地(或產品),屬於違憲。
第三,所有的捷運聯合開發案都均由北市府移轉予第三人,聯開案均已完工並售予消費者,現在解釋為違憲,將會造成市場交易秩序大亂。
【2014/01/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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