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閱報秘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閱報秘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2009.07.16 04:28 am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要規範夫妻的財產,因一方過世時,由生存配偶向稅捐機關申請,就彼此財產差額的半數,先行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暫不課稅的節稅方式。 此項權利,對於擁有鉅額財產,或夫妻兩人財富相差懸殊時,具有降低遺產稅負的好處,多位企業的遺孀都透過行使這項權利降低稅負。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所剩餘的財產,應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甲乙婚後各自取得的財產扣除負債後,分別為甲5,000萬元、乙2,000萬元。甲不幸去世,生存配偶乙主張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甲與乙的財產差額為3,000萬元,乙可主張就差額的半數行使分配請求權,也就是1,500萬元免計入遺產課稅。 【2009/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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