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個人陸資 投審會也把關

工商時報  2009.04.24 個人陸資 投審會也把關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原則同意陸資來台許可管理辦法,適用大陸的個人、法人及其他機構,因此個人投資企業不論多少比例,都需向投審會申請許可;但購買上市櫃股票部分,原則逾10%視同直接投資,需向投審會申請。但初期金管會並未開放大陸個人及法人可購買台股。  若是陸資透過公開市場或其他方式購買上市櫃股票進行財務性投資,金管會將另訂辦法,但只要其購買股權單一企業持股或累計逾10%視同直接投資,證交所有監視系統,電腦會停止交易,必須向投審會申請核准,才能繼續下單。  官員說,外資不論個人或法人,若財務性投資逾10%,必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陸資這次在辦法中明訂這項規範。目前金管會初期只開放QDII來台投資台股,因此個人無法到公開市場買賣上市櫃股票,尚不會碰到累計投資逾10%情況。  陸資來台許可辦法及配套辦法有規定,陸資來台投資必須有代理人,若無代理人主管機關可撤銷其投資許可。  金管會初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台股範疇有3大塊,1、大陸核准的機構投資人;2、在台上市櫃企業的大陸籍員工;3、海外企業到台灣上市櫃的大陸原始股東。  未來大陸法人若不在台灣,必須在台委託一代理人或代表人才能下單交易,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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