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投資人民幣債 「稅」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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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投資人民幣債券卡在「稅」,財金兩部會不同調。財政部建議由金管會將此業務解釋為經核准的「其他外匯業務」,以尋求解套,但銀行局認為不合適,財政部此舉等於把球再踢回給金管會。
金管會政策鼓勵國內企業赴OBU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優先由OBU投資,讓OBU人民幣資金有更多的去路,金管會並在8月1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OBU投資人民幣債券的利息所得免稅」。 但財政部卻不同意OBU享有這項免稅優惠,人民幣債券的利息所得是否免稅,攸關企業發債成本,財政部的解釋,不但讓搶第一的永豐餘決定不發了,也使得金管會這項開放措施面臨停擺命運。 對此,財政部方面說明,已建議金管會引用相關法律解釋方式解套。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規定,OBU的所得免營所稅。但財政部認為,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OBU可辦理與其他「境外」法人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指的是「境外」,不是國內企業;因此,OBU買國內企業發行的人民幣債券,不屬於OBU業務範圍,無法適用第13條的免稅規定。 財政部建議負責這項業務的金管會證期局,可引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解釋屬於OBU業務範圍,讓OBU投資國內企業在OBU發行的人民幣債券,也可以適用第13條的免稅。 不過,金管會銀行局認為,OBU投資人民幣債券或承銷人民幣債券,都很難解釋成所謂的「外匯業務」,這種解釋行不通。 金管會證期局跟銀行局都認不可行,財政部這項建議,仍無法解決OBU投資人民幣債券的稅賦爭議。
【2012/1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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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要挺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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