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新指數型權證 證交稅率1/1,000

工商時報  2009.04.23 新指數型權證 證交稅率1/1,000 王信人/台北報導  證交所將推出「指數型認購(售)權證」,財政部賦稅署今(23)日將公告,其證交稅率為千分之一。  賦稅署表示,「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的「其他有價證券」。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的差數,以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的金額,賣回給發行人,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停徵所得稅。  指數型權證是以「股價指數」為發行標的,與股票型權證以「標的證券」的發行標的不同,指數型權證履約時沒有實物可以給付,所以現金結算方式辦理履約。  指數型權證已經得到金管會核定,持有人申請履約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給發行人。因此,指數型權證履約時,要依「履約價值之金額」為稅基,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舉例來說,甲買進指數型「認價權證」2,000單位(2張)、行使比例1:0.05,98/9/3權證到期日,收盤股價指數(結算指數)為10,000點,高於履約指數9,000點(價內情況) ,具履約價值(10,000點-9,000點),權證持有人履約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的金額賣回給發行人。  履約價值的金額=(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10,000點-9,000點)×1元×2,000單位×0.05 =100,000元。甲的證交稅=100,000元×千分之1=100元。  另一例,假設乙買進指數型「認售權證」2,000單位(2張)、行使比例1:0.05,98/9/3權證到期日收盤股價指數(結算指數)為8,000點,低於履約指數9,000點(價內情況),具履約價值(9,000點-8,000點),權證持有人履約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的金額賣回予發行人。  履約價值金額=(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9,000點-8,000點)×1元×2,000單位×0.05=100,000元。  乙的證交稅=100,000元×千分之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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