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陸資放行 採正面表列

陸資放行 採正面表列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林淑媛、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4.23 03:19 am 行政院昨(22)日原則通過開放大陸資金來台投資,投資項目將以正面表列方式進行審核,但間接來台投資陸資認定持股標準未定。 三次江陳會即將登場,行政院政務委員朱雲鵬昨天快馬加鞭邀集經濟部、陸委會、金管會等相關部會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草案。 行政院將在三次江陳會後,就製造業、金融電信服務業及愛台12建設的開放項目,與許可管理辦法一併公告。 由於陸委會主張比照香港紅籌股,透過第三地來台外資含有30%陸資即認定為陸資,以正面表列審核,不能比照外資的負面表列管理,經濟部希望以較為寬鬆的50%作為認定標準,會中並未達成協議,必須留待下次開會決議。 陸資來台經營型態包括獨資、合夥、與直接投資台灣企業,購買台灣公司股權或設分公司都可以,也可以經由第三地來台投資。 有關陸資投資證券部分,由於陸資持股只要超過10%,即可能對企業具有主導權,因此規定陸資的證券投資若超過10%,即必須視為外人直接投資,必須提出申請許可。 此外,政治獻金法規定港澳、外資企業不能進行政治獻金,主要成員的認定,是外國人具有一半股權或董監事成員一半以上是港澳人士或是外國人,因此經濟部提出外資企業來台投資,如果陸資比率超過50%,即認定為陸資,必須循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途徑,以正面表列管理。 【2009/04/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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