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併購需提出公平價值其「商譽」始得認列費用抵稅

稅局揮刀 併購「商譽」一文不值?
企業併購,超出被合併公司淨值的溢價金額,原本依企業併購法,業者可視為「商譽」,認列費用抵稅。但實務上,國稅局一夫當關,近年擋下至少卅多件抵稅案例,已嚴重影響國內企業合併案。
國內第一宗銀行合併案:台新銀行合併大安銀行,台新爭取攤銷商譽價值長達十一年,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台新考慮最近要聲請釋憲,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國稅局是否違憲。
各行各業併購案都面臨抵稅問題,但其中又以金融業最嚴重,因為許多中、外商銀行近年因為「配合政府政策」,併購信合社及問題金融機構,現在也都面臨商譽攤銷議題。
金融業統計,近年金融業共有卅八件併購案,其中大約有卅一件都面臨被國稅局剔除「商譽」抵稅的問題。
像中國信託商銀、元大及日盛銀行等近十年內的併購案,已在進行行政救濟;而有更多銀行的商譽攤銷案,還卡在「復查」或等國稅局核定階段。
舉例來說,台新金子公司台新銀行民國九十一年合併大安銀行,以九十四點七億多元換股合併大安銀,當年大安銀淨值為五十七億元,收購成本與大安銀淨值的差距(溢價)卅七億元,台新認定是「商譽」,可依法分五年攤銷抵稅。
台新因此在九十年列報攤提六億元、九十二年列報攤銷七點五億多元。
但國稅局事隔幾年後,才要求台新銀行提出證明:為何要花比淨值多卅七億元的價格併購大安銀行?
又如,中國信託銀行因併購萬通銀行,認列商譽四十六億元;併購鳳山信用合作社認列商譽約十八億元;都遭到國稅局剔除,目前分別在提起訴願和提出復查的階段。中信銀併購花蓮中小企銀認列的商譽六十億元,則尚未核定。
元大銀行在二○○三年至二○○五年間,陸續併購斗六信用合作社、台東信合社、台南七信、台南六信,但都因商譽攤銷問題,被國稅局認為「一文不值」,目前還在行政救濟階段。
玉山銀行二○○四年合併高雄企銀,認列六十一億元的商譽,分五年攤提;二○○四年至二○○六年的商譽攤銷,當中約有廿八億元,也遭國稅局剔除。
銀行主管說,併購銀行和買東西一樣,有時得多花點錢(溢價),才會買到;銀行必須花大錢併購,但溢價的「商譽」卻被國稅局認定成「一文不值」,連一塊錢商譽都不存在。
國稅局不同意台新認列「商譽」費用,這兩個年度的攤提費用案,台新從訴願到行政訴訟,並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都被判決敗訴。
一位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說,商譽認定產生的抵稅問題,不只有金融業,國內所有產業併購都面臨相同問題,每家公司對於併購的考量不盡相同。部分企業因個別產業發展的合併,此時若攤銷費用遭剔除,可能不會影響併購意願;但對於不少企業來說,商譽攤銷的爭議,的確影響合併意願,也間接妨礙了企業的成長。
據他所知,某家科技業者就因先詢問了國稅局的「商譽」抵稅問題,在國稅局答覆「溢價金額不可抵稅」後,打消了併購意願。

圖/聯合報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2013/04/08 聯合報】

國稅局:業者虛報商譽 無法照單全收
「商譽」認定引發爭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業者只要提出合理舉證,「國稅局絕非鐵板一塊」;但不可能業者提出不合理的「商譽」,國稅局就照單全收。
民國九十三年施行「企業併購法」後,台灣企業的併購潮風起雲湧。財政部在九十五年位企業併購法函釋公布「商譽認定與計算原則規範」:商業攤提可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廿五號公報「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原則處理」,以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被併購公司可辨認的「公平價值」,作為核實計算商譽的基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為了認定營利事業「有出價取得商譽的事實」,納稅人應提供合理的購併成本及取得可辨認公平價值的證據資料,評定公平價值皆有一定的程序和客觀的鑑價單位。
她表示,許多併購業者「便宜行事」,直接提出早期的「帳面價值」取代「公平價值」,導致產生超額溢價;還有公司併購虧損累累的公司,也被併購者列報鉅額商譽。
蔡碧珍說,現在是法治時代,國稅局不可能任意挑剔業者;但因為業者提出的商譽鑑價,連法官都無法接受,商譽的行政訴訟才會一面倒由國稅局勝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商譽可部分認列,絕非不認定就全數刪除,例如北區國稅局內曾有一家大型製造業者整併,商譽就獲得認列;只要業者提出合理的鑑價證明,國稅局都會認列
對於台新銀行要聲請釋憲,財政部和國稅局都表示尊重。
財政部表示,企業可依法提出商譽攤提,主要是將收購成本(X)減去被併購公司淨資產的公平價值(Y),剩下部分即為商譽(Z)。
不過,徵納雙方最大的爭點,在於「公平價值」的認定。國稅局官員表示,業者必須對有形和無形資產提出合理的鑑價證明,業者將無法舉證的部分全部歸為商譽,「國稅局無法接受」。
國稅局舉例說,有業者過度低報被併購公司的土地價格,以偏低的「帳面資料」來抬高商譽成本;還有企業將無形的客戶名單全部歸為商譽,不論是「低報成本」或「包裹處理」,國稅局一概不認。
李慶華表示,商譽案都是個案審查,國稅局不可能全部不認;商譽認列被國稅局接受的企業,自然不會打官司,「很多業者的證明,連非財務專業的人都可挑出問題,國稅局怎麼可能接受?」
王玠琛說,國稅局審查程序非常嚴謹,至少要經過三關:首先,國稅局審查一科會先初步審查;業者若不服初審結果,國稅局法務一科將召集「複查委員會」,自我檢視初審是否有瑕疵;業者對複查仍不服,就可提報至「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財政部若維持國稅局審查結果,該案才會進入行政訴訟官司。
他指出,商譽案件會進入行政訴訟,必須經過層層關卡,即使進入行政訴訟後,業者才補提鑑價證明,國稅局還是會接受;國稅局、財政部內部審查很嚴謹,所以進入司法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贏面比較大,國稅局認定商譽攤提的法理基礎,絕對站得住腳。
【2013/04/08 聯合報】

金融業:商譽舉證責任在企業 歷來僅二勝
 
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在二○一一年做出決議,要求企業在併購時,應負起商譽的「舉證責任」。目前金融業只有兩件勝訴案例,分別是新光銀行併岡山信合社,以及凱基證券併豐源證等四家證券公司的商譽攤銷案。
新光銀行合併岡山信合社商譽攤銷案,是銀行合併基層金融案件中,經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商譽攤銷「應無條件被許可」的首例。
大部分併購案,被併入的事業體「淨值」都是正數,即有資產價值;但岡山信合社在被合併時,資產淨值卻是負數。
被併購時,淨值已是負數,「商譽應為零」。但會計師指出,因為當年銀行併信合社有其「歷史背景」,即是在中央存保公司指定下進行。
新光銀當年併岡山信合社時,除從存保取得岡山十點二億元「負價格」外,還要再支付一點六億多元,做為賠付原岡山信合社社員的出資款項。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這一點六億多元「應屬於併購成本」,同意新光銀行可在申報營所稅時,做為商譽分年攤銷認列。
凱基證券則是自民國八十八年起陸續併購豐源證、信豪證、吉星證、信隆證等四家公司,共提列一億六千多萬元商譽、分五年攤提;其中九十一年度提列兩千四百七十九萬元,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但九十年度攤提一千四百多萬元,卻被判敗訴;其餘三年度還在訴訟中。
凱基證同一件併購案,申請分五年攤提商譽,卻「一個年度勝訴、一個年度敗訴」,不但創業界先例,也讓人匪夷所思,不知道法院在想什麼。
由於還有案子在訴訟中,凱基證及委任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都表示,不便多做回應。
但有會計師指出,少數個案會勝訴,可能是法官認為,業者針對商譽提出的具體評價報告,已盡到證明收購成本真實性的責任;若國稅局仍不採信,那「舉證責任」應該轉給國稅局,即由國稅局負起舉證「商譽不存在」的責任。
【2013/04/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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