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證所稅財政部版定案


證所稅扣除額 個人300萬;法人50萬

財政部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昨晚出爐,個人與法人以不同方式課稅,個人納入綜合所得稅課徵,獲利達三百萬元,就得報稅,稅率為百分之廿;法人則採最低稅負制,所得額五十萬元,稅率百分之十二
另外,財政部設立盈虧互抵機制,投資虧損,法人可分五年認列,個人分三年認列;同時鼓勵長期投資,持股滿五年,半數所得免稅,已繳證交稅都可認列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這次開徵證所稅項目包括期貨與期貨選擇權,對此,金管會昨天表明「不同意」,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期所稅一旦開徵,將嚴重影響期市成交量,衡諸日本、新加坡等地,也沒有期所稅、期交稅同時徵收的情況。
關於影響人數,劉憶如評估,法人將超過一千六百戶、個人則難以評估;至於人頭戶和假外資問題,劉憶如認為不能因此就不建立制度,她希望盡量維持稅收穩定。
對於金管會意見,劉憶如說,她今天會和金管會會商,考量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期交稅會另行處理;至於期所稅若採避險操作,合併申報對投資人有好處,若只做單邊投資,必須納入申報。
財部方案昨天送呈行政院,劉憶如今將和金管會、業界確認修法條文,預計下周將修正案送立院審議,預計明年課徵證券及期所稅,後年五月申報。
依據財政部方案,個人採「分離課稅、合併申報」,課稅標的包括上市、上櫃、興櫃以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及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及選擇權;個人若有交易損失,可在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的交易所得中扣除
至於所得計算方法是以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和三百萬元扣除額,必要費用則包括證交稅、手續費。
成本認定則以原始取得成本為主,但上市櫃及興櫃在今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取得者,上市櫃股票以今年最後交易日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取有利者擇一申報。
法人維持最低稅負制,課稅標的除個人部分課稅標的,還包括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債券,以及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台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所得計算則直接以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


製表/鄒秀明、姜兆宇
證所稅怎麼課? 完全攻略
個人部分


圖/聯合報提供
問:誰會被課證所稅?
答: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證券交易所得的個人,包括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在內。例如台灣企業大股東,但已入籍新加坡,買賣在台灣的有價證券,即使不必向中華民國政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交易利得淨額超過300萬元,也要課徵20%證所稅。
問:有沒有起徵門檻?稅率是多少?
答:個人證所稅需併入綜合所得稅,但毋需累進課稅,而是採取「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即證券交易所得會擁有一個單獨稅率,計算出獨立稅負後,再與一般所得應納稅額相加,變成總稅負。證所稅起徵門檻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淨額達300萬元,扣除額也是300萬元,稅率則是單一的20%。
問:成本怎麼算?
答:個人證所稅的成本計算方法,強制採用先進先出法,成本認定原則上是採原始取得成本,但為不溯及既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是在開徵日前(即101年底以前)取得者,可以101年最後交易日收盤價、興櫃股票以101年最後交易日的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比較,兩者孰高認定。
問:證所稅有租稅優惠嗎?
答:除了扣除額300萬元之外,凡是證券交易損失都可以扣抵交易所得,當年度如果扣抵不足,可以在以後三年的交易所得中扣除;長期持有股票滿五年再出售者,只需以交易所得的半數計稅。
企業部分
問:哪些企業要報繳證所稅?
答:除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外,其餘均為課徵對象。
問:企業出售有價證券有減免優惠嗎?
答:包括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損失,可在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往後五年可以繼續扣減;與個人相同,企業取得股票持有滿五年以上,出售時也只需按交易所得半數計稅。
【2012/04/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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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版定案 證所稅鎖定大戶


相隔24年,政府將再度開徵證所稅,證交稅則確定不降。財政部昨(12)日公布方案,課稅火力集中在個人,對股市淨賺300萬元以上的投資人,採取「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方式,納入所得稅制,但提供300萬元扣除額,以及單一稅率按20%課徵的優惠。
至於法人部分,證所稅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內處理,課稅門檻與扣除額,自現行200萬元降至50萬元;企業的最低稅負所得稅率級距,則自10%至12%,上調為12%到15%。財政部建議適用的稅率為12%。
財政部長劉憶如昨天召開記者會,她說,財政部規劃的課稅版本,受到衝擊的股民約有1%;營利事業約超過99年的1,676家。至於可以徵收得到的證所稅收,劉憶如說,99年企業在最低稅負所繳的「證所稅」約77億元,未來應會增加;個人則需待申報後,觀察二、三年才能知道成效。
根據官方版內容,個人與企業法人適用規定不同。個人部分「走大路」,納入所得稅課稅;企業仍「走小徑」,維持只繳交最低稅負所得稅。兩者均需修法,預定自明(102)年1月1日起實施。
法人只限境內法人,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與代理人的外資,則排除在外。
財政部並提供個人及法人不同的減免優惠。個人可以享有300萬元的證交所得扣除額,以及三年虧損扣除的期限;法人的扣除額雖自200萬元降至50萬元,但是也增加五年虧損扣除的優惠。另外,個人及法人都增訂長期持有減稅的利多,持有滿五年以上出售的有價證券所得,可以減半課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新聞辭典》先進先出法
財政部昨天公布的證所稅方案,對股票成本的定義採取「先進先出法」。簡單來說,「先進先出法」指的就是,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如果投資人同一檔股票數量很多的話的,必須按照買進的時間,愈早買的,愈優先拿來計算成本。
舉例來說,甲君在民國102年1月,買了一張台積電,股價是80元;同年2月,他又買了一張台積電,股價飆高到100元。
到了102年10月,甲君以股價120元,賣出一張台積電。等到103年5月報稅,要計算證券投資所得時,到底賣出的這張台積電股票成本,該以80元還是100元計算?
由於102年的證券交易所得,必須要課稅,如果可以選的話,甲君當然希望,以2月買進成本100元的台積電,來當作計算所得的購入成本,因為這樣,他的交易所得只有20元(120元減去100元)。
但根據先進先出法,1月買入的台積電股票,雖然成本較低,只有80元,不利於壓縮帳面的獲利,但因為買進的時間較早,所以賣出時,必須優先處理。因此,甲君報稅時的交易所得,為40元(120元減去80元)。
同一個例子,如果甲君兩張台積電,一張是101年5月買入,股價80元,另一張是102年5月買入,股價100元,而101年底台積電收盤價為90元的話,甲君於102年10月,以每股120元賣出台積電,他的成本,就不是80元,而是90元。因此報稅時的交易所得為30元(120元減去90元)。
這是因為財政部對於1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股票,給予投資人選擇的權利,他可以在原始取得成本(80元),與當時的股票收盤價(90元)之間,選擇成本較高的適用。
【2012/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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