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股票「虛虧實盈」 不得抵稅


股票「虛虧實盈」 不得抵稅
 
102年預定開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今年底前墊高股價,造成「虛虧實盈」,財政部將從嚴認定。屬於開徵前取得的股票,在擇一從高原則下計算成本者,因而產生的「虧損」一律不得抵稅,也不准掛帳。
舉例來說,甲在101年1月以每股50元取得A股票,A股票在101年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是100元;甲在102年6月以90元出售A股票。成本擇一從高之下,甲可以100元做為取得成本,而非實際成本50元。
在計算所得時,甲會出現售價90元減去擇一從高後的100元成本,產生虧損10元的假象,而非實際賺取40元資本利得(90元-50元)。依據財政部所訂條文,甲可免就40元實際獲利繳稅,但帳上出現的「虛虧」10元,既不能用來扣減其他股票交易利得,也無法以「虧損記帳」方式,留待以後年度減稅。
未來投資人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須逐筆計算並保留全部的交易憑據,申報、稽徵與成本認定,都將難以簡化。
上周四(12日)財政部版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版本公布後,財政部已接續完成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條文修正工作,將在今日送交行政院審議,預定立法院本次會期內完成修法,最快102年1月1日起開徵個人及法人的資本利得稅。
基於降低對股市的衝擊,財政部同意,102年證所稅開徵前取得的股票,開徵後出售者,其成本可在原始取得與開徵前最後一個交易收盤價中,擇一從高認定。此一從寬認定成本的做法,市場因此解讀為證所稅開徵前,會帶動一波多頭行情讓股價上升,以抬高日後開徵證所稅的成本,減輕稅負甚至預期可保留虧損抵稅。
不過,財部已決定從嚴控管損失抵減,避免國庫吃虧。
【2012/04/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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