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其他親屬費用 不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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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扶養其他家屬、親屬費用,免認定贈與課稅。財政部賦稅署昨(20)日表示,配合所得稅法擴大扶養其他親屬的免稅額認定,修訂遺贈稅施行細則,過去「其他親屬」教育扶養費等應納入遺贈總額,超出免稅額部分則要課稅,但未來則受惠免計入,有助這類扶養情形的家庭減少稅負隱憂。
賦稅署指出,新制近日內實施。2011年底大法官提出694號解釋令,認為所得稅法中,規範納稅人扶養其他親屬、家屬,必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才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不符平等原則違憲,要求限期修法改善。
財政部因此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將扶養認定擴大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將可增加申報扶養免稅額,每多扶養一人,可增扣8.2萬元免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由於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款中,「受扶養人」的定義是比照所得稅法,隨所得稅法認定範圍擴大,因此配合修正。將受扶養人為贈與人的其他親屬、家屬的認定範圍比照擴大。
許慈美說明,納稅人對子女、家屬有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但如果是扶養所需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可不計入贈與總額。過去認定範圍較小時,就算是其他親屬的扶養費用也會計入贈與總額,配合修正後,可減少這類情形。
舉例來說,甲在同年度贈與A、B兩名子女共200萬元,並扶養其他親屬C共50萬元,合計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部分,應處以10%稅率課稅3萬元。
但修訂後,扶養C的50萬元免除認定為贈與,而A、B的200萬元贈與在免稅額220萬元以內,因此免課稅。賦稅署並指出,可預期對贈與稅收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應不會太大。
此外,賦稅署表示,為配合內政部推廣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措施,這次也刪除遺贈稅施行細則第49條,未來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申請實物抵繳案件可免附戶籍謄本。
【2013/1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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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扶養其他親屬費用 不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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