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企業併購 不一定要發新股


企業併購 不一定要發新股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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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加速民間企業整併!歷經9年未修法企業併購法,經濟部近期展開大規模翻修。這次修法決定分割出去的部門或業務,只要對被併購公司影響不大,將無需股東會決議,只需董事會同意即可,大大簡化併購程序。
受到歐債風暴影響逐漸擴大,產業界進行汰弱補強工作,大小併購案逐漸興起,行政院長陳冲去年底指示經濟部,盡速研擬企併法修法,以方便企業併購,因此商業司內部進行評估,直到今日修正草案出爐。
商業司表示,雖然大幅放寬企業併購作業流程,但是對於小股東保障也不容忽視,這次修法,一方面是全方位調整放鬆企併法體制,另外則是設下股東權益保護的配套,形同「左手放寬、右手保護」。
放寬企業併購流程,商業司針對非對稱式分割,也就是小公司將旗下部門分割給大公司,特別新增企併法第37條,未來一旦小公司分割出去部門營業價值小於2%,小公司僅需董事會通過即可,無須取得股東會決議。
 而大公司發行新股低於總數20%,且支付價值小於公司淨值2%,也無須股東會決議。大企業這項前提條件,也將適用在透過股份轉換的併購方式。不過,股份轉換的被併購公司,仍然需要召開股東會。
第2個修法重點則在於,分割與股份轉換對價採取多元化,目前法令限制分割與股份轉換,都必須要由併購公司發行新股方式,讓被併購公司取得股份後才能進行分割或轉換。不過業界反應,只能用新股作為對價標的物,過於僵化,所以商業司參考國際案例之後,修正企併法第4條第5、6項規定,新增現金或其他財產(不動產)也可以取得小公司切割部門的併購,不一定要發行新股。
目前商業司規劃在9月4日與9月10日舉行修正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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