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TDR監理5大措施 明訂退場機制

TDR監理5大措施 明訂退場機制
 
金管會昨晚公布「台灣存託憑證」(TDR)5大監理新措施,增訂「不宜上市」條款,若被原上市國重大處分或業務嚴重衰退者,將不准來台發行TDR;另外還訂出明確的TDR退場機制,若淨值低於股本的1/3,將直接被終止上市。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TDR5最新5大監理措施分別是:
1、強化TDR上市審查,TDR申請上市要出具專家意見,並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金管會並增訂「不宜上市」條款。
證期局表示,若發行公司有嚴重影響財務業務、違反誠信原則狀況,或被原上市地的證券主管機關處分且情節重大,或者經營事業出現嚴重衰退者,都「不宜上市」。
2、強化TDR承銷商責任。若TDR在上市後2年內下市(櫃),且承銷商經評估缺失者,要加重處分。
3、強化TDR資訊揭露:建置TDR財務重點專區,提醒投資人注意TDR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變化及相關風險。
4、訂定TDR退場條款,增訂「淨值低於股本1/2」,將變更交易;淨值若低於股本1/3,或聲請重整、破產等,則會被終止上市。
5、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將比照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規範投資人在投資TDR前,先簽署風險預告書。
另外,近期因為中石化股權爭議案,金管會也將檢討股務收回自辦的管理辦法。
證期局長黃天牧說,目前各公司股務可自辦,也可委外代理,但金管會不希望因為股權爭議,出現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的狀況,證期局目前正在檢討,股東收回自辦股務時的相關條件。
【2012/11/07 聯合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