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會議表決 非董事須離席


會議表決 非董事須離席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決定修正董事會議事辦法,明訂董事會列席人員在表決時應離席,避免未擔任董事的大股東介入主導重大議案,未來公司對外捐贈金額 1 億以上,也須提董事會通過。
過去曾有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因違反法令,無法擔任董監事參與公司決策運作,但這些大股東經常透過列席人員或顧問等身分,實際參與公司運作。
金管會增訂這項規定後,就可以防堵這類現象,未來公司若違反這項規定,將可處以罰款並對外公告。董事會過程都會錄音、錄影,必要時主管機關也會抽查。
為配合證交法及公司法修正,並強化公司治理及公司重大捐贈事項的決議程序,金管會將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近日內辦理預告程序。
金管會證期局主祕吳桂茂昨(3)日表示,修正重點主要包括,為避免董事會列席人員影響董事會的討論及表決,明定列席人員在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吳桂茂說,非董事等列席人員,在董事會討論過程若參與,不同的看法可能影響決策。這項規定主要用意是不希望列席人員影響董事會的表決。
除此,考量公司對關係人或非關係人的捐贈,可能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有必要加強規範,這次修正案也增訂,公司對關係人的捐贈或對非關係人的重大捐贈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並明定所稱重大捐贈的標準,指捐贈金額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 1% 或實收資本額 5% 以上者。
【2012/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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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監察人也列席,當議程進行討論或表決時,監察人是否也要離席呢?
未來監察人為了配合法規可能得進進出出會場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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