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IPO審查 增訂快篩條款

IPO審查 增訂快篩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台北報導】 2010.04.09 03:56 am

證交所推動海內外企業上市案急速成長,已增訂「快篩條款」強化上市審查效率。

證交所增訂股票初次上市案(IPO)在提報審議會審議前,若經理部門內審決議不同意上市,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證交所推動海外及國內企業上市,除了台灣存託憑證(TDR)今年可望上看20家外,預計今年IPO案件也會急速成長;以目前已有52家台商海外企業申報第一上市輔導觀察,證交所董事長薛琦也樂觀預期今年第一上市案上看25家。

證交所昨(8)日表示,為強化對上市案的審查效率,已修訂「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7條、第26條及第27條,增訂規範股票初次上市案件,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倘經經理部門決議不同意上市,得簽請總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證交所目前在審查IPO上市案件的實務,相對「較為保守」,即使在經理部門的內審階段,發現申請公司有不宜上市的「九條款」,都會先與輔導承銷商溝通,或要求補件說明或由申請公司主動撤件。

若承銷商仍執意決定「碰碰運氣」,證交所經理部門還是會將內審的上市案提請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這項過程無形中浪費不少審查人力,更拖長上市審查時間,形成無效率審查。

證交所經過此次增訂上市審查的「快篩條款」後,未來只要申請上市公司很明顯地有觸及不宜上市九條款,證交所即可在經理部門簽請總經理核可後,第一關就將品質不良的上市案退件、過濾掉,不再作冗長的拖延上市審查效率。

證交所表示,透過增加經理部門的快篩,期望可以提高未來的上市審查效率;相對而言,經理部門也提高負責第一關把關的責任和壓力。證交所希望透過提升經理部門內審的權責,形塑更有效率的上市審查環境。

【2010/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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