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金管會修改「取得與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避免公司化整為零向關係人買不動產


避免公司化整為零 向關係人買不動產嚴控
金管會從嚴規範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規定,以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不論金額大小都要受規範,須受規範的關係人交易範圍也從不動產擴及所有交易,並明訂受規範金額是一年內累計,以免公司化整為零規避。
金管會官員昨(4)日表示,現行規定對關係人交易規範不夠明確,因而在國際經商環境評比中,投資人保護項目排名下滑,金管會檢討後,決定大幅修改「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並在昨天辦理預告。
修正重點包括,擴大關係人交易的規範圍,將現行規範對象「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修正為「關係人交易」,只要是跟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各種資產,且交易金額達重一定標準者,都必須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以強化公司對關係人交易的管理。
一定標準是指,交易金額達公司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並新增,向關係人處分不動產,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
而且,除現行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應取得外部專家意見外,這次也增訂,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10%者,也應取得外部專家意見
金管會官員並表示,為避免公司以「化整為零」交易方式,規避重大交易應取具專家意見的規定,這次修正案也明定,有關重大資產交易的計算方式,必須採累計方式,如一年內累計交易金額只要達到一定標準,就必須取得外部專家意見等
修正案並增訂除外規定,當公司取得資產的交易金額,若低於專家估價結果,或處分資產的交易金額,高於估價結果時,因對公司是有利的,可以不用再洽會計師表示意見
為使公司確實在辦理重大資產交易時,應先取得專家意見,作為評估決策的合理依據,這次也明文規定,應在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家意見資料
修正案並明訂,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及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的督導。
【2012/0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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