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稅改專欄/富人稅 能終結貧富差距?

稅改專欄/富人稅 能終結貧富差距?
 
兩位知名企業家同時也是富人,分別在不同場合中提倡,我國應開徵「富人稅」,以消弭貧富差距。但何謂富人稅?課徵富人稅,能否解決問題?個人的答案,並不樂觀,加以說明。
一般俗稱富人稅,學理大致可分兩類,一種是依個人或家庭之所得總額,提高稅率或另外徵稅的「所得稅類型」。目前在法國輿論鬧的沸沸揚揚的富人稅,即屬此類。另一種係依個人或家庭之財產總額,提高稅率或另外徵稅的「財產稅類型」。德國在1995年以前所施行的財產稅,或前述其中某位企業家聲稱的「分配正義稅」,亦屬此類。至於,提高特定消費行為的稅負或對其加徵稅捐者,一般通稱奢侈稅,即我國目前施行的特銷稅,並稱為富人稅。
上述「所得稅類型」的富人稅,不太適合台灣。蓋因我國綜所稅基,既存破漏洞相當大,許多本可列入綜所稅基的市場所得,無論是證交、期交所得、土地交易所得、高額的壽險給付,概念上也包括遺產、贈與等非市場所得在內,通通被排除在外。加上近年來多次修法,於因資本產生的利息或資本利得,或予免稅,或以10%超低比例稅率的方式分離課稅,讓現實上繼續留在累進稅率中課徵之綜合所得,主要僅剩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等三類型而已。
理論上,營利所得同樣劃入綜所稅基,上市櫃公司大股東而言,綜所稅負擔應屬不輕。然實際上,許多大股東早已透過個人、家族掌控之投資公司,以轉投資方式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此舉有許多非稅實益,並可避免因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直接產生的綜所稅負。從而,縱使制定「所得稅類型」之富人稅,在台灣,其實對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或以炒作土地股票致富的「真富人」,甚至是繼承財富的富二代而言,絲毫不生影響,反而只是加重原屬「中產階級」之執行業務者,或高階經理人等薪資所得者的稅負而已。
至於,「財產稅類型」之富人稅,實務學理同樣面臨困難。實務上可能發生借用人頭、分散財產之現象,我國立法上恐須採強制歸戶的計算方式應對。
然而,此舉勢必引起徵納雙方諸多爭議與訴訟成本,不僅有礙稽徵效率,同樣不利國庫稅收。再者,所謂富人之財產總額,標準甚難制定,恐有流於恣意決定的嫌疑。蓋標準若高,國庫稅收不足,無濟於事。反之,標準若太低,打擊範圍加大,造成人才資金外流,無異殺雞取卵,更不利經濟發展。更大之問題在於,財產應如何估價。實際上,德國先前實施的財產稅,正因估價不易,被宣告違憲而無法施行。
從而,兩種富人稅,實際均可行,前言的提倡,其實也只是稍撫慰社會不滿情緒而已。
(作者是成大教授,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誠品公益基金贊助)
【2013/03/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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