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身心障扣除額 擬擴大適用


身心障扣除額 擬擴大適用
 
各區國稅局已接到財政部指示,將依大法官 701 號解釋令內容,研擬擴大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包含非健保但合法的醫院,在家長期照護等都將列入適用範圍,至於是否獨立出來,增設居家照護特別扣除額的新項目,還待觀察。
立委陳學聖日前召開記者會,指稱曹姓民眾從民國 89 年至 96 年,包含醫療耗材、人力支出和運送費用,花費近新台幣 1,000 萬元。但在申報 94 年綜所稅時,將父親的在家長期照護醫藥費列報扣除,遭到國稅局以「部分金額非法定醫療院所的就診費用」駁回,僅能抵免醫院特別護士的費用。曹姓民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釋憲,最後根據大法官 701 號解釋令判決認定,住院長期照顧與居家長期照顧權益應平等。
國稅局人員說明,所得稅法中,對於醫療列舉扣抵範圍,原本僅規定一個概括範圍,包含健保給付等醫院,既然大法官已經出示解釋令,財政部已要求針對解釋令內容,研擬擴大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將其他合法醫院與在家長期照護費用等,一同列入抵免適用範圍。
目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抵免上限是 10 萬 4 千元。
【2012/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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