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 專欄:香港法庭的重大突破
亞洲股市監管機構得 1 分,欺詐者零分。昨日,香港證監會 (SFC) 贏得法庭命令,要求洪良國際向少數股東退還其上市所得。該公司被指在 2009 年首次公開發行 (IPO) 期間進行了虛假和誤導性的陳述。對香港投資者而言,這是一個重大突破。早該如此:最近幾個月一系列的企業治理醜聞,澆滅了投資者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熱情。
從香港傳出的信息越來越響亮:上市公司無論在哪裡註冊,都不得誤導投資者。此次裁決標志著香港首次對一家離岸公司(洪良國際在開曼群島註冊)直接懲罰。此前監管機構已經對 IPO 保薦機構採取了嚴厲措施。今年 4 月,曾為洪良國際提供保薦的兆豐資本 (Mega Capital Asia) 因在該公司上市過程中扮演的角色,被處以罰款並被禁止從事 IPO 保薦業務。
鑒於香港在地區資本籌集中的主導地位,治理問題應該成為首要議程,尤其是中國公司上市熱潮一直伴隨著草率的盡職調查。中國會計方法的差異也於事無補。在被香港交易所停牌的 50 多家公司中,大多數是中國公司。最近被停牌的公司包括未能按時提交經審計的賬目的服裝零售商博士蛙 (Boshiwa) 和從事紙張回收業務的福和集團 (Fook Woo)。
遭受長期煎熬的洪良國際投資者有望最終拿回他們的現金,但並非全部。法庭批準的償還價格將比發行價低 4%。此外還有機會成本:洪良國際自 2010 年 4 月起一直處於停牌之中。此類令人遺憾的事件不太可能是最後一例。這項法庭裁決表明,香港監管機構至少承認,未能更早懲罰欺詐者對其名譽造成了損害。
Lex 專欄是由 FT 評論家聯合撰寫的短評,對全球經濟與商業進行精闢分析
譯者 / 鄒策
本文的網址: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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