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香港證監會公佈IPO監管新規諮詢意見


香港證監會公佈IPO監管新規諮詢意見
2012年 12月 13日 08:20
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簡稱:香港證監會)公佈了香港首次公開募股(IPO)交易監管新規的諮詢意見總結。新規包括﹐如果擬上市公司在募股說明書中進行不實陳述,保薦人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香港證監會5月份曾表示,發現有些保薦人在完成對擬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之前就催促這些公司上市。

根據新規,如果IPO交易的牽頭行在明知或罔顧後果的情況下批準所保薦公司的含有失實陳述的募股書,則銀行將被處以罰金。新規仍需獲得立法院批準後才能實施。

從明年10月1日起,香港證監會將要求保薦人遵守證監會制定的一系列規定以滿足盡職調查的標準。公司提出上市申請后,必須立即在交易所網站發佈募股書。目前,公司只有在開始接受認購或是進行發行前推介(通常比巡迴推介早一個星期)前才會發佈募股書。

為確保保薦人公正地承擔起把關者的角色,香港證監會還將要求保薦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保薦費。目前募股書里雖然包括了上市費用,但沒有分項說明保薦費情況。

根據新規,擬上市公司至少要在提交上市申請的兩個月前指定保薦人,目前,公司只要在提交上市申請前指定保薦人即可。

香港證監會表示,避免任何不上市無費用的安排。按照當前的規定,如果IPO取消,保薦人就拿不到保薦費。

Prudence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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