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未上市股交易 留意稅事


未上市股交易 留意稅事
 
隱匿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成本,改以成交價 20% 申報的漏稅行為,國稅局開罰。高雄一家族成員,以不確定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成本為由,自行按成交價格 20%,申報綜所稅,經檢舉,國稅局調查發現短缺上千萬稅額,且交易次數單純、買賣價差甚大,被認定有意忽略查證股票成本,予以補稅並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一家族成員,在 97 至 98 年度辦理綜所稅申報時,申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直接採成交價 20% 列報,但調查實際購買成本遠高於此數字,該起案例由於涉及整個家族,遭補稅並罰款後,目前共有 6 起還在行政訴訟,1 件遭法院駁回。
納稅人對此不服,主張個人無保留交易憑證義務,且已依法申報。但高雄國稅局指出,買賣的不只該名納稅人,家族內有多名成員各自買進,買賣記錄單純,只有一、兩次買入後,就賣出給高雄某大公司,成交價都在 1,000 多萬,約是當初購入成本 6 倍。
高雄國稅局強調,個人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交易,如已提供、查得交易的成交價格,但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因素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才可以成交價格 20%計算所得額。該起案例中,就算個人無保留交易憑證義務,也可向申購公司查詢買賣相關資料,並非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計算方式規避稅負。
【2012/05/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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