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直言集/證交稅不降 要說出道理來


直言集/證交稅不降 要說出道理來
 
現行千分之 3 的證券交易稅裡到底還有沒有隱含「證所稅」性質,已是說不清楚的事了。不過,若按照過往開徵證所稅,為避免對市場衝擊,連帶調降證交稅的決策模式,降不降證交稅,其實全繫於主政者一念之間,與交易稅率是否「內含」所得稅無關。
圖/經濟日報提供
民國 77 年 9 月 24 日,財政部長郭婉容宣布將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當年證交稅率是千分之 3。78 年證所稅正式課徵,當年交易稅率折半降至千分之 1.5,用意在避免證所稅開徵導致投資人稅負上升。當時,調降交易稅是開徵證所稅的配套措施。
未料,證所稅開徵僅一年即夭折。79 年決定停徵時,政府同步將交易稅率調高到千分之 6,取代早夭的「證所稅」。千分之 6 交易稅率共維持三年,期間股市持續低迷,加上國際經濟情勢不佳,82 年 2 月行政院再度降為千分之 3。
對政府來說,如果「抹去」78 年證所稅事件,交易稅率原本就是千分之 3,若未開徵證所稅,也就不會有千分之 1.5 的交易稅率。換言之,目前交易稅率早已不帶證所稅性質。
但對投資人而言,78 年證所稅風暴折騰股市一年後,退場時的交易稅率明明就是從千分之 1.5 升至千分之 6。換言之,現在千分之 3 的交易稅,至少還有一半證所稅的色彩。
暫不論政府與投資人誰有道理。回到財政部現在提出的證所稅課徵版本,千分之 3 交易稅可當成證交所得的「費用減項」,投資人可扣除千分之 3 交易稅後,以餘額計算證所稅。財政部的設計,其實與當年配套調降證交稅率為千分之 1.5 的用意相近,都是為避免投資稅負上升,減輕證所稅對股市衝擊。
不同的是,財政部讓千分之 3 交易稅,列為證交所得的減項,而不是採取「以稅減稅」的稅額扣抵方式,因此開徵證所稅後,千分之 3 的交易稅負,並未如政府所言「要繳證所稅者,已不必負擔交易稅」。這也是投資人堅持交易稅必須下降的原因。
以財政部版本舉例來說,股市獲利 400 萬元,繳納 99 萬元證交稅後,淨利 301 萬元,扣除 300 萬扣除額並按 20% 稅率分離計徵後,要繳納 2,000 元證所稅,實際投資總稅負是 99.2 萬元。但對股民來說,證交稅並不是「0」(用費用扣除),99 萬元的交易稅仍然存在。
政府當然不可能「退」交易稅給股民,但依照目前規劃,要說服投資大眾接受無法調降證交稅的理由,政府勢必須要換一種說法。
【2012/04/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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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課不到證所稅,假若證交稅又調降的話,爽到的應該是外資。

如果證交稅有隱含所得稅的性質,那麼營業稅是不是也有隱含所得稅的性質呢?
我認為這是當初因為開徵證所稅失敗,用以調高證交稅的藉口。
不過也因為這個藉口,迫使今天政府必須再給一個不調降證交稅的理由。

我認為如果財政部再有誠意一點,不要把證交稅當成費用,直接把證交稅當作證所稅的減項。
依照財政部的規劃,繳一元的證交稅,只能減少 0.2 元的證所稅。
後者則是繳一元的證交稅,直接可以少繳一元的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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